第八章 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初犯、偶犯、累犯、惯犯及职业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掌握:初犯和偶犯、累犯和惯犯的区别。
 
  了解:初犯、偶犯、累犯、惯犯及职业犯的概念。
 
  S难点:职业犯罪心理特征。
 
  根据犯罪人经历的不同,可以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①初犯和偶犯;② 惯犯和累犯;③职业犯。从初犯、偶犯到累犯、惯犯以至职业犯,是个体犯罪 心理结构恶性发展的过程。犯罪经历不同的犯罪人,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有很大的差异。认识这些差异,对于提髙侦查、讯问以及矫治的效率,治理 犯罪现象,实现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初犯和偶犯的处理
 
  一、初犯、偶犯的概念
 
  初犯是相对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 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犯罪心理学研究 的初犯和刑法学中的初犯有所不同。在刑法学中,初犯是第一次犯罪并符 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初犯,可能是第一次受到刑罚处 罚的人,也可能是虽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尚未受刑罚处罚的人,如未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的人。
 
  偶犯是相对于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 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如“见财起意”、“顿起杀人之心”等 故意犯罪人。偶犯违法犯罪与其一贯的行为表现不相符合,带有很大程度 的偶然性、情境性。这种犯罪似乎与某种特定条件相联系,这种条件消除 了,其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因而他们的第一次违法犯罪也被假定为最后 一次,故称为“偶犯”。
 
  二、初犯和偶犯的区别
 
  初犯和偶犯,从其实施犯罪行为来说,都是第一次,都没有犯罪经历或 受刑罚处罚的经历,因此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以及行为特征等方面’有很大 的相似性。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年龄差异
 
  初犯年龄分布和偶犯年龄分布有所不同。偶犯在各年龄段的分布较为 均衡,而初次违法犯罪的时间相对集中在一个时期,即少年时期(已满14岁 未满18岁)。
 
  少年时期,是心理活动最活跃,心理发展最不平衡的时期,表现为各种 物质的、精神的、生理的欲求十分强烈,自我意识强且易受挫,喜欢结伙交 友,但意志活动、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的正向发展相对滞后,这使少年的 理智往往不能很好地调节、控制其旺盛的精力、亢奋的生理欲望和情绪冲 动,行为受环境、情绪的影响较大。因此,这一时期的少年一旦遇到适宜的 条件和诱发因素,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从而形成为始犯的高峰期。
 
  偶犯由于犯罪的情境性较大,所以与年龄特征联系不密切,任何一个年 龄段的人,如果自身存在一些不良心理因素,在一定的情境出现时,就会有 偶发犯罪的可能。因此,偶犯在各年龄段的分布是随机的。
 
  (二)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差异
 
  初犯是相对于累犯而言的,这表明,初犯的初次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唯 一的一次,而潜伏着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可能。这是因为,初犯大多已形 成犯罪心理结构,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有预谋地进 行的。偶犯的犯罪行为则不同,它虽然也同样受犯罪心理的支配,但其犯罪 心理的产生,是受一定情境的刺激,具有瞬时性,如果不存在犯罪情境,其犯 罪心理结构也不会形成。因此,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如果所追求的犯罪结果 已经实现,初犯的犯罪心理结构会得到强化,而偶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则相 反。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了初犯的改造难度要大于偶犯。
 
  三、初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初犯的心理特征
 
  1.动机特征。对初犯来说,犯罪前一般都经历过激烈的动机冲突。一 方面,他们有某些强烈的需要,如对金钱的贪欲,对性体验的渴求,满足某种 虚荣心等等。这些需要往往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满足,而只有靠非法 手段去获取,因此,这些过分的需要使个体产生了采取非法手段的动机。另 一方面,有效的法制宣传和尚未泯灭的良知,往往也使个体意识到自己的行 为后果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又产生了抑制自己过分需要的动机。 犯罪人的动机冲突就表现为犯罪冲动和抑制因素之间的相互较量。如果低 级的需要占上风,就会形成犯罪动机;如果对刑罚的恐惧和正义感占上风, 则会形成守法动机。犯罪动机冲突一般出现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以及犯罪 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如犯罪中止即是犯罪人动机冲突的结果。犯罪人目睹 被害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痛苦,良心受到谴责,或产生紧张恐惧情 绪,都会使犯罪人产生是继续犯罪还是中止犯罪的动机冲突。此外,在作案 结束后,面对自己的危害行为的后果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攻势,犯罪人还会产 生是逃避侦查,还是投案自首的动机冲突,这是犯罪动机冲突的继续和发 展。
 
  2.认知特征。初犯的认知特征一方面表现为认知水平较低,对法律及 事物的认识也较肤浅,认知范围狭窄。这种认知特征导致初犯对犯罪行为 的后果及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一些不良诱惑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对待 (尤以青少年初犯表现突出)。初犯的认识特征还表现在认知内容的错误, 如具有错误的人生观、道德观、世界观。〔1〕
 
  3.能力特征。初犯由于没有犯罪经历,因而犯罪技能不熟练。其犯罪 技能的获得,可能来自于对他人犯罪的模仿(如电影、电视、小说等宣传媒体 中描述的犯罪情节),也可能来自于他人的教唆,还有可能来自于自己的精 心“创造”。无论来自哪一种途径,由于是第一次操作,犯罪技能往往显得生 疏,侦査人员在勘査犯罪现场时,容易发现犯罪人疏漏之处,有利于案件的 侦破。
 
  4.初犯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状态。初犯在犯罪前、犯罪行为发生时以及 犯罪结束后,心理状态各有特点:
 
  (1)犯罪前,烧幸心理突出。犯罪人经过激烈的动机斗争,最后选择了 犯罪动机,其重要原因是产生了侥幸心理。所谓侥幸心理,就是一种投机心 理,认为悄悄作案不一定被他人发现。虽然犯罪人对犯罪后的惩罚感到恐 惧,但却希望自己能侥幸躲过法律的追究。其侥幸心理的产生,根源于犯罪 人对犯罪所得利益的强烈渴求和对公安机关侦查能力的轻视。因为在他们 的周围,确实存在着个别有过犯罪经历但却没有受到应有惩罚的个案,这种 示范效应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初犯一旦第一次作案成功,侥幸心理会 更加严重,增强了再次作案的信心。
 
  (2)犯罪过程中,恐惧心理占优势。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往往是危险 万状,充满着紧张气氛,需要犯罪人注意力高度集中、胆大心细、意志坚定。 但作为初犯,由于缺少作案经验,面临着各种技术困难和作案一旦失败即要 受到惩处的危险,在作案过程中,恐惧心理较明显。恐惧是一种担心遇到危 险和企图摆脱危险处境的情绪。当人体验到恐惧情绪时,随意运动的全部 器官呈现紧张状态,内脏、血液、面部表情均有特别的反应,表现为行为紧 张,手、足等不灵活,且有多余动作,声音变粗,语言不流畅,心跳加快,唾液 分泌减少,出冷汗,脸色发白。犯罪人在强烈的恐惧心理的驱使下,可能在 犯罪过程中抑制犯罪动机,中止犯罪;也可能由于过度紧张而暂时性地丧失 自我控制能力,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3)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初犯犯罪后的心理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 现:①惊恐。这是初犯作案后较为普遍的心理状态。他们终日惶恐不安,总 觉得自己的破绽巳被人发现,处处有人注意或监视自己,或者在脑海里不断 浮现出激烈搏斗的情景以及被害人的惨状。当其看到与被害人长相相似的 人,也会心惊胆颤,大有“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之感。这种惊恐心理,必然 引起一系列的身心反应,如坐卧不宁、食不甘味、神思恍惚、行为反常等。② 心虚。初犯在作案后,往往心神不宁,对外界舆论、周围群众的反应特别关 心,对有关事物神经过敏,反应异常。例如,有的听到旁人谈及与犯罪有关 的人和事,就以为是对他暗示;看见有不认识的人找领导谈话,以为是对他 进行调査。为了摆脱紧张情绪,常常作出一些夸张的举动,来表示自己心中 坦然,例如,参与对案情的议论,痛骂犯罪人。③悔罪心理。悔罪心理是行 为人在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后,道德感复苏的一种表现。悔罪心理是人 的不良心理、行为得以改善的基础。初犯大多尚有一定的社会道德和法律 意识,没有形成犯罪定型,犯罪恶习不深。当他们出于情绪激奋或外部诱因 的强大诱惑而犯罪后,看到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会产生悔罪感, 如自责、内疚。在这种悔罪心理支配下,有的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加以 补救,以减轻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有的则投案自首,争取改过自新。 但初犯的这种悔罪感往往是不稳定和不彻底的,有时是一时的情感表现,很 可能一闪即逝,很快为其作案带来的刺激和成功体验所淹没,导致其犯罪心 理恶性发展。④自暴自弃。青少年初犯受到刑罚处罚后,容易产生消极悲 观的情绪,失去悔改的勇气,萌生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这一心理 状态,是青少年自尊心受挫后的自卑和因刑期渺茫而产生的绝望心理交织 在一起而产生的。
 
  5.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初犯作案后,其犯罪心理结构一般沿着 两个方向发展,即良性转化和恶性发展。前者是指初犯在犯罪后悔过自新, 不再犯罪;后者则是向再犯、惯犯甚至职业犯的方向发展。
 
  (1)犯罪心理结构的良性转化。初犯由于还没有形成犯罪动力定型,具 备良性转化的主观条件,只要监管部门教育改造工作得力,家庭、学校、社会 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其渡过心理上的困惑期和物质上的难关,良性转化 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2)犯罪心理结构的恶性发展。初犯在第一次违法犯罪后,如果没有及 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瞬时的悔罪心理就会被犯罪带来的实际利益和犯罪成 功后的满足感所淹没,犯罪心理结构得到进一步强化,向恶性方向发展;也 有的犯罪人在监管期间不服管教,反社会意识逐步增强,也会导致犯罪心理 结构的恶性发展。前者在时机成熟时容易成为再犯,后者在刑满释放后则 易成为累犯、惯犯。
 
  (二)初犯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预谋性。初犯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预谋性的特点。表现 在初犯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有一个较为明显的过程。初犯在实施犯罪行 为前,一般要考虑作案的手段、方式,选择作案对象、时间、地点以及作案工 具,进行必要的犯罪准备。
 
  2.犯罪行为的幼稚性。初犯虽然大多实施预谋性犯罪行为,但由于没 有犯罪经验,对作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很难设想周全,对不同犯罪方案中的 哪一种更具有安全性和实际效果也不能作出最好的假设,因而其犯罪行为 往往表现出幼稚性的特点,容易被公安机关破获。例如,入室作案的初犯在 室内易留下指纹、人体分泌物、随身小物品;为防止被害人打电话报案,掐断 话筒线,使有免提功能的电话机仍然可以使用。
 
  3.作案手段简单。一些初犯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影响或他人暗示下发 生的,所以作案手段一般来说都比较简单,作案工具也比较原始。
 
  4.共同犯罪较多。初犯犯罪心理形成有一个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往往会留意寻找支持者,以增强作案的勇气。此外,初犯中青少年较多,青 少年的合群性特点也使他们愿意在伙伴中寻找犯罪的“知音”。在共同犯罪 中,由于从众心理和罪责扩散心理的影响,一些初犯的犯罪行为有时候超出 最初的犯罪意图,犯罪后果更为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犯罪人智能化程度的增髙,以及电影电视等各种媒 体对犯罪手段的宣传等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初犯呈现出作案手段复杂 以及反侦查性强的特点。
 
  四、偶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偶犯的心理特征
 
  1.需要特征。偶犯的需要结构中,存在着一些不良需要,例如,有的渴 求意外的物质收获,有的希望飞黄腾达。这些不良需要的强度在平时和正 常人相差不大。一旦有了某种特殊诱因,这些不良需要立即迅速膨胀,形成 强大的动力,促使偶犯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犯罪动机。
 
  2.动机产生的瞬时性。一般来说,偶犯的犯罪动机产生时间短,甚至具 有瞬时性,是在一种典型的“挫折一反应”状态或犯罪机会的诱惑下出现的。 偶犯犯罪动机的这种特点,使得他们很少出现动机斗争。在偶犯的动机结 构中,犯罪动机强度大,占主导地位,抑制犯罪的动机比较微弱。这种犯罪 动机,一般是在某种诱因出现并与不良需要相结合后立即产生,一旦诱因消 失,犯罪动机也就随之消除;此外,随着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毕,犯罪动机也常 常发生良性转化。
 
  3.偏执的性格特征。偶犯在性格方面存在一些弱点,表现为好冲动、软 弱、执勘、狭隘,比较注重个人利益等。遇到问题时,不会想到其他变通办 法,而是选择最为直接的解决途径,而这种途径往往就是违背社会规范的。
 
  4.意志的两极性。偶犯意志特征的两极性较为显著,表现为偶犯犯罪 冲动强烈,抑制犯罪的反对动机微弱。由于偶犯具有易冲动的性格特征,所 以在遇到挫折时,会立即发生爆发性行为,不计行为后果,缺乏自我控制能 力。他们在冲动性行为发生之后,往往后悔,但在遇到其他刺激情境之时, 仍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至于最终发展为犯罪。
 
  5.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偶犯虽然在犯罪前动机冲突不明显,但在实施 犯罪的过程中,开始逐渐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加上犯罪时的 特殊情境’使得一些偶犯表现出如下心理状态:
 
  (1)紧张。暴力型偶犯由于实施猛烈的攻击性行为,身心均处于紧张 状态,对于眼前行为以外的事物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侵财型偶犯则将目光 集中于被侵犯的金钱和物质上,集中全部精力从事盗窃或抢劫或抢夺他人 财物。
 
  (2)恐惧。有些偶犯在进入实施犯罪状态后,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感 到害怕,因而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人发觉,但是这种恐惧状态往往只是使 偶犯的犯罪行为显得慌乱,并不能使他们中止犯罪,这是由于偶犯的犯罪行 为大多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和结束的,当想中止犯罪时,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3)兴奋。实施犯罪时的紧张状态往往与兴奋状态相伴而生。偶犯犯 罪时,情绪冲动性强,显得激动、兴奋。这种兴奋对于暴力型偶犯来说,可以 使他们调动全身的潜能,实施惨烈的犯罪行为。
 
  偶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会产生后悔、自责的心理,有时也会产生 侥幸心理,希望能避免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
 
  (二)偶犯的行为特征
 
  1.冲动性。偶犯在实施犯罪时的冲动性表现较为突出,作案前没有预 谋,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对作案环境也没有选择,基本上是在一种激情状 态下实施本人没有预料到的犯罪行为。冲动性的特点使犯罪人很难预料到 行为后果,一些危害结果的出现,有时出超出了犯罪人的想象。〔1〕
 
  2.盲目性。偶犯实施犯罪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偶犯犯罪动机简单,容 易受周围的人和环境的影响,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临时起 意所致。
 
  3.偶发性。偶犯的犯罪行为一般是偶然发生的,犯罪人事先并不期待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偶然情境存在着直接联系。如果不存 在引起犯罪冲动的特殊环境,犯罪行为可能就不会出现。
 
  4.单独性。偶犯很少出现结伙犯罪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是独立实施某 种犯罪行为。
 
  5.简单性。偶犯由于没有犯罪预谋,因而实施的犯罪一般比较简单、直 接。例如,偶犯中较多出现暴怒杀人或抢夺、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基本不 使用特制的工具,所用的工具常常是信手枯来的物品。
 
  第二节 累犯和惯犯的处理
 
  一、累犯和惯犯的概念
 
  (一)累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 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还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由上可见,普通刑事犯罪构成累犯,必须具有以下条件:①前后两次犯 罪行为都是故意犯罪,具有初犯经历。②前后两罪,均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的刑罚。③两次犯罪的时间间隔,后罪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 年内实施的。
 
  从累犯中,还可以分出常习累犯。他们既具有累犯的住监服刑经历及 犯罪个性,又具有以犯罪为常业的惯犯习性。累犯、惯犯的特点,常习累犯 兼而有之。
 
  累犯不仅不同于初犯,也不同于惯犯,其区别主要在于累犯具有初犯所 没有的,比惯犯更为全面的犯罪经验,一些学者将这些经验归纳为四个方 面:
 
  1.作案的经验。初犯一般没有作案的直接经验,惯犯有了直接作案的 经验,但没有作案失败的体会。只有累犯才有成功和失败正反两方面的经 验,这些经验包括犯罪动机的伪装,犯罪准备,作案手段和工具的运用,反侦 查手法等方面。
 
  2.参加诉讼的经验。累犯受过刑事处罚,经历过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 公安机关的侦査、讯问,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审判机关的庭审活动等过程, 都有亲身经历,具有较强的反侦査、反审讯意识。
 
  3.被监禁的经验。累犯对监狱中的监规监纪,对监狱与外界隔绝的环 境,对罪犯的强制劳动改造以及日常生活都有较深刻的了解和体验。
 
  4.重返社会的经验。累犯对于重返社会后,对自己所受到的社会压力, 自身的心理变化,都有所了解,所以他们能很快适应获释后的生活;而初犯 出于对自己名声、前途的顾虑,重返社会后往往感到忐忑不安,困难重重,不 能很快适应社会生活。
 
  (二)惯犯的概念
 
  惯犯是指反复实施同类犯罪并且已形成犯罪恶习的犯罪人。在我国, 惯犯多见于财产犯罪,如走私惯犯、盗窃惯犯、抢劫惯犯、诈骗惯犯、赌博惯 犯等。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2条规定了惯窃罪、惯骗罪,第168条规定了赌 博惯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仅保留了赌博惯犯的规定。《刑法》第303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以“赌博为业”,即是针对赌博 惯犯而言,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 源;另外虽有正当职业,如果不务正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长期在工 余时间从事赌博活动,输贏数额巨大的,也算以赌博为业”。〔13修订后的刑 法典之所以删去了惯窃罪、惯骗罪等,是考虑到惯窃罪、惯骗罪在本质上与 盗窃罪、诈骗罪完全相同,而且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惯窃罪、惯骗罪也存在 一定的困难,因而将这两种罪分别由盗窃罪、诈骗罪所吸收。但是,犯罪心 理学研究的惯犯,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仍然包括盗窃、诈骗等惯犯。
 
  惯犯和累犯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累犯受到过法律的惩罚,具有监禁体 验;而惯犯则不论其是否被判处过刑罚,均不一定具有监禁体验。累犯不限 于实施一定种类的犯罪,而惯犯在原则上系实施一定种类的犯罪;惯犯犯罪 生活占据全部生活的大部分或依靠犯罪所得作为生活来源,累犯则不然。
 
  二、惯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惯犯的心理特征
 
  1.畸变的需要结构。惯犯是由初犯发展而来的。在初次犯罪时,其需 要结构中的某种需要得到部分满足,这种成功的体验强化了原有的非分需 要,使其成为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原动力。经过多次反复尝试、成功,惯犯 的某种非分需要不断被强化,以至于不仅这种需要成为其生活中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而且满足这种需要的方式——犯罪行为,也成为惯犯的一种特殊 需要。
 
  惯犯的犯罪类型以财产性犯罪居多,犯罪多以侵犯财产为目的。这是 由于惯犯业已成为以犯罪为业的一种畸形人,要维持生活所需,又没有正当 职业,只有通过犯罪的方式去攫取他人的钱财。因此,在惯犯的需要结构 中,贪婪的物质占有欲占据中心地位,满足这种物欲的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行为与其相交织。
 
  2.强烈的反社会意识。惯犯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对于犯罪毫无羞耻之 心,反而认为犯罪有理。一些惯犯虽然多次受到处罚,但毫无悔改之心,出 狱后以更为疯狂的方式进行犯罪活动。犯罪行为对于惯犯而言,巳不是一 时冲动的结果,也不只是为满足一时的需要,而是一种顽固的行为习惯,成 为其生活方式之一。
 
  3.作案动机特征。惯犯由于多次反复实施同类犯罪行为,初次犯罪时 的动机斗争已渐趋弱化。随着惯犯犯罪次数的增多,犯罪行为的定型化,在 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察觉不到动机斗争的痕迹,表现为莽撞、毫不犹豫。 但是犯罪毕竟是一种反社会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侦破,必将在一定时期内 失去生活的自由和选择犯罪行为的自由,因此,惯犯在作案时并不能完全做 到毫无顾忌,只是动机斗争不明显。当准备实施一种难度较大的犯罪行为 时,惯犯仍然有些紧张、慌乱,趋利避害的本能使其同样要权衡利弊,只是这 种动机斗争已不是犯罪与不犯罪的斗争,而是选择这种或那种犯罪行为方 式的斗争。
 
  4.情绪情感特点。惯犯由于作案前后犯罪动机斗争不明显,因而情绪 活动较为稳定。在作案前,没有初次作案时的紧张感,表现得平静、泰然,并 伴随有欲望即将得到满足的兴奋;在作案时,由于作案技能熟练、作案前计 划周密,因而表现沉着、老练,当出现意外情况时,能控制自己的紧张情绪, 在短时间内想出应变策略;在作案结束后,没有初次作案后的心神不宁感, 表现得若无其事。
 
  惯犯缺乏高级的社会性情感,情感单调、低级。对他人及社会极为冷 漠,缺乏同情心,只关心一己之得失,毫无道德伦理观念。
 
  5.典型的犯罪性格。惯犯性格的内倾性较为明显。有的学者认为,只 有性格比较内倾的初犯才容易沦为惯犯。其理由是:孤僻、忧郁,与社会联 系面的狭窄等等这些性格特点,最有利于长期作案而不被外界注意。惯犯 的这种内倾型性格一方面是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另一方 面与其气质相联系。“犯罪正是充分适宜和体现内倾型性格的‘职业’。并 且这种‘职业’又使个体的性格不断趋于内倾并逐渐使之完善,形成一种犯 罪内倾型的性格。”〔1〕这种内倾性的犯罪性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劳动观念淡薄,缺乏工作热情,贪图享受。②自负、固执,自暴自弃。③孤 僻、依赖性小,对他人的关心持怀疑态度。④与犯罪同伙交往时,老谋深算, 不轻易交底,相互隐瞒、猜疑,但表面上称兄道弟毫无芥蒂。⑤对社会敌视、怨恨,有被压抑感和反抗的要求,把罪过归因于社会。
 
  6.意志特征。惯犯由于以犯罪为常业,犯罪需要已成定型,犯罪行动趋 向“自动化”,在意志活动方面,表现为两极性特点,即抑制犯罪动机的意志 力薄弱,而实施犯罪的意志力极为坚定。其表现是善于捕捉作案时机并对 作案计划有周密的考虑,?在犯罪意向形成过程中,犯罪的冲动极为强烈,如
 
  .果不实施犯罪行为,就会感到十分焦躁,坐卧不宁,相反,由良心、道德、羞耻 感、同情心、荣誉感等组成的抑制犯罪的心理防线却极为薄弱,根本不足以 阻止犯罪动机的形成;在作案过程中,犯罪目的明确,即使遇到障碍,也会想 方设法予以排除,极少出现犯罪中止。对于惯犯而言,犯罪心理结构恶性发 展程度越来越深,良性转化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7.能力特征。惯犯一般缺乏健全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对 客观事物的善恶是非分辨能力差,不具备必要的生产、生活技能。另一方 面,惯犯由于长期从事同一种类的犯罪活动,因而形成了一定的犯罪技能, 并且日趋专业化,达到熟练的程度,成为其完成犯罪活动的必要条件。
 
  8.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较强,并形成了顽固的犯罪定型。 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是自觉主动的行为,但就犯罪心理的形成而言,不同经历 的犯罪人其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是不同的。初犯犯罪心理的形 成大多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被教唆、引诱、暗示、胁迫、诱惑的成分较多;累犯 犯罪心理的形成则具有较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为他们既了解犯罪的社 会危害性,也承担过因犯罪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但却主动地再次犯罪。而且 累犯在作案之前,往往动机更加明确,准备周密,作案过程有条不紊。与累 犯相比,惯犯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强,甚至带有“自动化”的性 质,只要一遇到适宜的作案时机,就能激活其犯罪的冲动。
 
  惯犯通过多次犯罪,犯罪心理结构日趋强化,其个性与犯罪活动之间的 联系日益巩固,犯罪的行为习惯逐渐形成,矫正难度较大。
 
  (二)惯犯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习惯性。这是由于惯犯心理形成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点 决定的。表现为只要出现合适的诱因,就会立即实施犯罪行为,如惯窃犯只 要发现他人显露在外的财物,就会立即采取行窃行为,而不经过动机斗争。 犯罪行为的习惯性,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着犯罪心理结构,不断地把他们的 犯罪行为推向更严重、更危险的阶段。
 
  2.行为计划的周密性。经济犯罪的惯犯在作案前,都有一个比较详细 的作案计划。表现为精心选择犯罪对象和目标,仔细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方 式实现犯罪目的更为合适。诈骗惯犯还注意研究市场信息和人们的喜好。 —旦条件具备,立即着手实施犯罪。
 
  3.犯罪行为的类似性。惯犯的犯罪经验中包含着模式化和习惯化的特 点。无论是盗窃惯犯、诈骗惯犯,还是贪污惯犯、强奸惯犯以及其他类型的 惯犯,每一种惯犯在犯罪行为方式、方法以及犯罪的手段上,都有着类似性 的特点。例如,某犯罪人在萌生骗取他人钱财的动机之后,精心设计了自己 的身份,把自己装扮成中央派到基层搞调査的专员,在第一次获得他人信任 并骗取到钱财后,屡次以同样的方式在不同的地方招摇撞骗。
 
  4.犯罪行为的狡诈性。惯犯犯罪行为的类似性并不能掩盖其犯罪行为 的狡诈性。惯犯由于多次反复实施同类犯罪,攀握了丰富的作案经验和反 侦查手段。他们作案计划周密,作案的对象、时间、地点都经过精心安排,对 作案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也作了周密考虑。由于惯犯具备这种狡诈性特点, 虽然其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规律性,侦破工作仍有很大的难度。虽然侦查人 员的侦查活动和惯犯的反侦查活动进行着激烈的较量,但多次成功的体验 往往使惯犯在作案中仍有得意忘形之处,导致百密一疏。因此,双方斗智斗 勇的结果,一般仍以侦查人员的成功破案而告终。
 
  5.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由于惯犯的犯罪行为已成为一种习惯性的经常 行为,因此,惯犯往往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一般来说,他们只要发现犯罪 机会,就会立即自动产生犯罪动机,进而着手实施犯罪。有时,集团性犯罪 惯犯由于犯罪现场气氛的渲染,某些单独性犯罪惯犯在某种兴奋情绪的影 响下,可以在一次作案活动中作案多起,如抢劫惯犯同时抢劫数人,并对女 性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甚至杀人灭口。
 
  6.犯罪行为的残忍性。惯犯由于多次犯罪,已经形成冷酷无情的反社 会性格。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表现得极为凶残、贪婪。
 
  7.犯罪行为的坚决性。惯犯的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坚决性。 一旦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不达目的,不肯罢休。为了实现犯罪目的,既可以 变换犯罪手段,也可以忍受挫折,并且想方设法排除障碍。虽然他们自知一 旦被抓获,必将受到刑罚严惩,但仍毫不犹豫地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能侥幸 逃过侦查视线。
 
  三、累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累犯的心理特征
 
  1.需要特征。表现为生理性、低级性需要占主导地位,如贪婪的物欲、 畸变的性欲、低级的交往需要等。
 
  (1)贪婪的物欲。累犯曾有过的监禁之苦以及管教人员对他们实施的 各种矫治措施,并没有使他们消除对物质财富的无休止的占有欲望,反而产 生了“牢内损失牢外补”的畸形心理,一旦出狱之后,当正当合法的收人不能 满足其贪婪的物欲时,便将法律的威慑抛于脑后,为满足生活上的奢侈而无 视个人财产与他人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界限,肆无忌惮地将自己不 应得的财产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攫为己有。
 
  (2)畸变的性欲。一些累犯在出狱之后,一方面受到家庭、社会的冷落; 另一方面仍然具有不良的心理结构,表现出颓废的精神状态,没有正当的生 活情趣,于是混迹于低级消费场所,或与不良个体继续保持交往,极力寻求 感官刺激,追逐妇女,玩弄女性。有的在遇到反抗时,则可能不惜使用暴力 手段进行强奸。一旦有过再犯罪,便“破罐子破摔”,频繁实施各类犯罪行 为,其畸形的性需要常以畸变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3)低级的交往需要。累犯由于有被处罚的经历,罪犯的标签使一般 人对他们畏而远之。这种特殊的人际环境以及累犯原有的不良交往需要, 使累犯更热衷于在有劣迹的人中寻求“知音”。那些都曾有过被监禁经历的 人之间更具有凝聚力。他们共同的经历和低级的享乐观,造成了他们之间 的“不求同生、但求同死”的庸俗的友谊观。在团伙犯罪中,其成员之一若被 捕受审时,一般也是“全扛不抬人”,宁可自己受重罚,也要维护“哥们”的利 益和自己在同伙中的“信誉”。
 
  2.强烈的反社会意识。累犯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意识和因此而产生的对 抗心理。因为累犯受到过司法机关的打击,对政府及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 行为十分反感,认为司法机关不应对其采取处罚措施,或认为刑罚过重,罪 刑不相当,由此而产生了敌视、对抗的心理。这种敌视、对抗心理在累犯作 案前后常有较强的表现,如他们对犯罪较少有恐惧和悔罪感,对再次被捕常 常满不在乎,在羁押审讯期间,想方设法对付审讯人员,精心编造虚假口供, 对自己的罪行轻描淡写,把犯罪原因归于他人、社会甚至受害人,毫无自责 意识。在改造期间,消极对抗,有的甚至向初犯传授犯罪和反侦查、反审讯 的经验,向其他罪犯学习多种犯罪经验。在被释放后,不能正确对待自己在 生活、就业等方面的暂时困难,将这些困难归咎于社会对自己的不公正。于 是这些累犯在出狱后继续疯狂地实施犯罪,一方面满足自己畸变的需要,另 一方面以此疯狂地报复社会。
 
  3.动机特征。累犯与惯犯一样,作案时一般没有明显的动机斗争,但由 于累犯所具有的监禁经验,使其动机有别于惯犯:
 
  (1)有的累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从事犯罪活动时,往往产生较为激烈的 动机斗争。这是因为,部分累犯经过监管机关的改造,犯罪心理结构呈不稳 定状态,存在着两种发展的可能性:一种是出狱后重新做人,不再犯罪;另一 种是向恶性方向发展。当适合于犯罪的机遇出现时,这些累犯一般都会产 生动机斗争,对于是选择犯罪行为,还是放弃犯罪念头免遭再次监禁之苦, 往往动摇不定,难以抉择。在这种情况下,累犯有时根据趋利避害的原则, 选择不犯罪;有时难以权衡利弊,则“破罐子破摔”,重蹈犯罪覆辙;有时则在 严重的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放弃不犯罪的念头而选择重新犯罪。一旦有了 再次犯罪的经历后,累犯的动机斗争就逐渐弱化,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多,犯罪动机的产生渐呈自动化趋势。
 
  (2)有些累犯具有较惯犯更为强烈的“犯罪合理化”观念。这些累犯将 自己的监禁经历视为自己已经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认为自己不再亏欠国 家、社会或被害人;有些甚至认为自己失去的远远大于曾经得到的。因此, 他们认为自己再犯罪是对曾受监禁之苦的补偿。有这种观念的累犯,将犯 罪视为一种“合理化”行为,作案时心安理得,很少有明显的动机斗争。
 
  4.情绪情感特征。与动机特征相适应,累犯在出狱后再犯罪时情绪活 动既不同于初犯,也不同于惯犯,具有自己的特点:
 
  (1)与初犯相比,累犯由于具有直接犯罪经验以及狱内习得的各种间 接犯罪经验,犯罪技能较高而且全面,因此,对于作案得心应手,不像初犯那 样兴奋、紧张,而显得更为平静、冷静。
 
  (2)与惯犯相比,累犯由于曾受监禁之苦,更为畏惧刑罚。所以在再次 作案前显得有些紧张,烦躁不安,担心接踵而至的将是又一次长期监禁。作 案时更为谨慎,遇到障碍,可能会放弃此次犯罪,以求全身而退。
 
  一旦累犯有了再次犯罪的体验,当其继续实施其他犯罪时,情绪活动特 点和惯犯比较类似,只是表现得更为谨慎。总的说来,累犯消极性情绪占主 导地位。这主要是其犯罪经历和监禁体验所致。
 
  在情感特征方面,有些累犯在出狱后曾期望获得正常人的各种情感,恢 复正常的生活状态。当其希望被现实的遭遇打破时,又反其道而行,否定自 尊以及尊重他人、同情心、爱心等的存在,继续追求各种低级的道德情感。 大多数累犯始终表现出不良的道德情感:①自私的情感,表现为视他人痛苦 为享乐,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是一种反社会的消极情感。
 
  ②缺乏同情心和怜悯,作案时冷酷无情,对被害人的惨状无动于衷。〔1〕
 
  5.意志特征。累犯在意志特征方面也表现出两极性特点。①累犯具有 较强的犯罪冲动,实施犯罪的意志力较强。②长期的监狱矫治工作,仍不足 以使累犯建立起抑制犯罪的自控力,抑制能力较弱。这种两极性的意志品 质,使得累犯在出狱后不久,即不能克制犯罪冲动,从而再次违法犯罪。例 如,一个“三进宫”的盗窃犯罪人祁某,在第二次改造期间,曾经认罪服法,遵 守监规纪律,劳动不怕苦累,并多次获得表扬和减刑一年的奖励。但出狱后 不久,祁某故伎重演,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祁某称,他在被释放后,不敢进 商店和别人家的门,怕控制不住自己再犯罪的冲动。即使他意识到自己控 制力差,也仍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犯罪冲动,还是实施了再次犯罪。与惯犯 相比,累犯实施犯罪的意志力要稍弱一些,表现在累犯遇到障碍(如被害人 的反抗、工具的欠缺、严密的防范制度等)时,有可能会暂时放弃犯罪,待时机成熟时再实施犯罪行为。其原因在于有些累犯对刚结束不久的监狱生活 心有余择。随着成功的犯罪体验的增多,累犯抑制犯罪的意志力越来越弱, 实施犯罪的意志力越来越强。
 
  6.能力特征。累犯的能力特征往往显现出多向性的特点。一些累犯不 仅具有高超的犯罪技能,还具备一些专业技能,可以从事某项生产劳动。在 犯罪技能方面,与惯犯不同之处的表现是累犯在熟练掌握某一种犯罪技能 的同时,往往还兼有其他多种犯罪技巧。因为累犯不限于实施一种犯罪行 为,而是有过实施多种犯罪的经验;另外,监狱生活也使累犯有交叉感染和 深度感染的机会,从而可以习得多种犯罪技能。
 
  7.法制观念。累犯的法制观念是畸形的,表现在他们虽然了解一些法 律知识,但却不具备法律意识,蔑视法律的权威性。累犯在初次犯罪时往往 是法盲,有的是因为不懂法而犯罪的。在服刑期间,监狱机关所进行的系统 的法制教育,开始使累犯了解到一些法律知识,但他们不能将这些法律知识 上升为正确的法律意识,不能自觉地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遵纪 守法的重要性。相反,对法律的了解往往成为累犯钻法律空子的一个有利 条件。知法而犯法比不懂法而犯法的主观恶性更大,知法犯法者常倚仗一 些法律知识,有意规避法律,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
 
  8.性格特征。累犯典型的性格特征是顽固、偏执。这表现在他们虽然 有了被处罚的经历,但却不吸取教训,仍然顽固选择犯罪。他们固执地遵循 犯罪信条,不顾一切地攫取他人的财产或以暴力方式发泄自己对社会的不 满,不愿从事正当的职业。
 
  (二)累犯的行为特征
 
  1.流窜作案。一些累犯为逃避打击常常流窜各地、行踪不定、甲地作 案、乙地销赃、四处奔走,藏身于各大城市之中。在流窜的过程中,往往与其 他犯罪人结成犯罪团伙,制造一些大案、要案。
 
  2.犯罪行为的谨慎性。由于累犯屡次犯罪,积累了较丰富的作案经验 和体会,具备熟练的作案技能。但他们也畏惧刑罚打击,不愿身陷囹圃。因 此,作案手段狡猾多变,行为谨慎。例如,盗窃惯犯有“三不偷”:看不准不 偷、不方便不偷、不安全不偷。有的提出“四快”:作案动作快、脱离现场快、 处理赃物快、流窜速度快。作案后往往认真回顾作案的每一个细节,对于其 中可能暴露自己的细节,在下一次作案时就会加倍注意。
 
  3.犯罪行为的残忍性。累犯由于受过司法机关的打击,对社会、国家极 端仇视,因而实施犯罪时往往具有疯狂报复的特点,手段极端残忍,人性逐 渐丧失,甚至嗜赌如命、嗜杀成性。他们不仅频繁作案,而且敢于作大案和 恶性案件。
 
  4.善结团伙,犯罪向多方向性发展。累犯在监狱中,终日与其他犯人为 伍,加上一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上的缺陷,使得他们不仅没有消除原有的犯 罪心理结构,反而可能又学会其他作案手段和方式,并结识了一些臭味相投 的犯罪人。出狱后,他们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犯罪向多方向性发展。
 
  上述分析表明,累犯、惯犯是我们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点对象,如对 他们不予严惩,不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有效的预防工作,要取得社会治安的 根本好转是不可能的。鉴于累犯、惯犯的心理、行为特征,我们应当采取打 防并举的原则,一方面对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人,要坚决贯彻严厉打击的方 针,决不能姑息手软;另一方面,要重视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工 作的质量,提髙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率。
 
  第三节 职业犯的处理
 
  一、职业犯的概念
 
  (一)定义
 
  职业犯罪人,是指表面上有正当职业,但却以犯罪为常业,并具有髙超 犯罪技巧和逃避法律追究能力的犯罪人。职业犯罪人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 犯罪的人是不同的。因为职业犯是惯犯中游离出来的一种犯罪人类型,是 以犯罪经历为划分标准的。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犯罪人是以其社会身 份和实施犯罪的手段为界定标准,因而与职业犯罪人应有所区别。
 
  (二)西方学者对职业犯的理解
 
  西方犯罪学家对职业犯罪人(Professional criminal)有较深刻的研究,主 要有两种观点:
 
  1.犯罪是职业犯罪人的专门职业。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职业盗 窃》(1937)—书中,首次区分了业余犯罪人与职业犯罪人。他认为,职业犯 罪人具有以下特点:①具有“一种综合性的能力和手艺,就象内科医生、律 师和瓦工具有专门知识一样”。②具有较髙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社会声誉。
 
  ③具有与普通人一样的情感,象普通人一样公开活动。④与其他职业犯罪 人有牵连。⑤从事有组织的活动。⑴克利纳德(Clinard,M.)和昆尼(Quin- ney,R.)指出,职业犯罪是一种社会学而不是法学的建构。职业犯罪与其他 犯罪的区别不是对行为的法律定义,而是犯罪的行为方式。他们认为,职业 犯罪具有以下几种特征:①犯罪是犯罪人的全部生活,并且是以经济收益为 目的。②髙度完善的犯罪生涯。③具有良好的犯罪技能。④在犯罪世界中具有较高的地位。⑤比其他犯罪人更能成功地逃避侦查和判处监禁。〔1〕
 
  2.职业犯罪人是一些经历过特殊“社会化”的犯罪人。美国学者雷克 利斯(Walter C. Reckless)把职业犯罪人区分为“生涯犯罪人”和髙度专业化 的职业罪犯两种类型。前者是自小便在父母或组织首领的监督之下接受违 法副文化群的训练(社会化)逐渐形成的,其主要特征如下:①以犯罪作为获 取生活来源的途径。②具有高超的实施财产犯罪的技巧。③对犯罪具有亲 和态度,对执法人员以及整个社会则具有背逆心理。④犯罪生涯自童年开 始。⑤对监狱生活有所期待,认为进监狱是其犯罪职业的正常风险,并希望 在监狱中习得新的犯罪技术。⑥通常不存在人格障碍。后者是较之生涯犯 罪人更为专业化的犯罪人。在犯罪种类、犯罪技术以及行为方式上均与前 者有所区别,其主要特征如下:①以犯罪为获取生活来源的途径。②是犯罪 专家,善于制定犯罪计划、选择被害人和在成功地逃避侦査的情况下完成犯 罪。③在老牌职业犯罪人的训练下,具有精湛的犯罪技巧。④来自技术阶 层和专业部门的多于来自一般生涯犯罪人和少年违法群体。⑤是心理正常 者。⑥较之普通的生涯犯罪人更能周密地制定犯罪计划。〔2〕
 
  (三)职业犯与惯犯的异同
 
  职业犯与惯犯有共同之处,也有所不同。其相同之处是:①以犯罪收人 为生活的主要来源。②都是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③与累犯的住监经历不同,职业犯与惯犯都不一定具有受刑事处罚的经历。
 
  ④都已形成动力定型,犯罪心理结构良性转化的可能性小。
 
  职业犯与惯犯的不同之处表现为:①职业犯表面上都有正当的职业,而 惯犯不一定有正当职业。②职业犯一般都从属于某一犯罪集团,而惯犯则 以单独犯罪形式居多。③职业犯一般以财产犯罪为主,同时兼有其他形式 的犯罪,犯罪技能多样化;而惯犯往往只精于一种犯罪方式。
 
  二、职业犯的心理特征
 
  职业犯除具有惯犯的一些心理特征,还具有如下几点心理特征:
 
  (一)动机特征
 
  职业犯自小就生活在与社会主文化相对立的不良文化群中,或长期受 某一犯罪集团的犯罪信条的影响,犯罪意识已在其心理结构中根深蒂固。 在他们看来,犯罪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赋予自己的生存方式,因 而其犯罪动机的产生是自觉的,少见犯罪动机冲突。当职业犯的犯罪行为
 
  〔1〕Clinard, Marshall B. & Quinney, Richard. 1973. Crininal behavial systems: A typology. New Yoric: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2〕 Walter C. Reckless, 1940, Criminal behavior,New York: McGraw Hill Book Companyy Inc, p. 140.是所属犯罪集团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一部分时,其犯罪动机的产生往往是无 意识的,具有很强的依附性质。
 
  (二)性格特征
 
  职业犯大多具有双重性格特征,这与他们一方面从事正常的职业,过正 常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又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从表面上看,职业犯谦 和、稳重、热情、乐于助人,对家人、对朋友充满爱心,对工作认真负责;但当 其从事犯罪活动时,就暴露出其性格的真实面目:对人冷酷、无情,对钱财贪 得无厌,对组织的头目唯命是从、卑躬屈膝,并显得相当机智、敏捷,职业犯 典型的性格特征是狡诈、虚伪、冷漠、贪婪,缺乏责任感。
 
  三、职业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犯罪行为的严密性
 
  一方面表现为有周密的犯罪计划,严格的犯罪分工;另一方面表现为职 业犯罪人很少在犯罪现场留下犯罪痕迹,对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的处理也不 留痕迹,
 
  (二)犯罪行为的残酷性
 
  职业犯由于以犯罪为职业,暴力或暴力威胁往往是其犯罪的重要手段, 因而对各种残酷的情景已习以为常。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为达到犯 罪目的,不惜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作代价。
 
  (三)犯罪行为的多方向性
 
  职业犯罪人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贪利,主要实施财产犯罪,如诈骗、盗窃 等,但暴力或暴力威胁也同时使用。因而对于职业犯罪人来说,其犯罪技能 是多方面的,既掌握普通的犯罪方法,又精于计算机、现代化交通工具、武器 的使用。
 
  除了上述特征外,职业犯还具有惯犯的一般行为特征,如犯罪行为的习 惯性、连续性、疯狂性等。
 
  ■思考题 
 
  1.试析初犯与偶犯的异同。
 
  2.试析惯犯与累犯的异同。
 
  3.根据你的理解,谈谈职业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

每天,悦心理网和大家一起分享精品心理学书籍在线阅读。备案号:鄂ICP备14009956号-2

本站内容均转载自网络,所有章节均由网友上传,如有侵犯版权,请联系QQ:1989592798,本站立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