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行为发生机制

  过失犯罪行为是怎样发生的?它历经何种心理过程?从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上应当如何判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心理历 程和机制有何不同?这些都是本节要回答的问题。
 
  (一)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概念和心理动因
 
  1.概念。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 犯罪行为。
 
  2.心理动因。造成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①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对工作草率粗心,不负责任。②注意品质不良,如注意的 稳定性差,注意的广度不够,不善于将注意集中在自己所应注意的对象上, 易受外部情境干扰。③性格方面的粗心大意,感知、记忆模糊,思维、判断有 片面性。④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在紧急情况下判断失误,应 激不良。
 
  (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心理过程与机制
 
  1.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是 衡量行为人能否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基本前提。所谓应当预见,就是 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而且主观上与客观上具有预见的能力与条件,即能 够预见。
 
  预见的义务可分为一般预见义务和特殊预见义务两种。一般预见义 务,是指法律普遍要求人们在实施某种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后果的义务 和责任。例如,用火不慎可能引起火灾,动手打人可能致人死亡,是任何一 个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不可能预见不到的。特殊的预见义 务(又称职业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殊身份的人, 在实施职务或业务行为时所负有的预见行为后果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汽车 司机超速行车,工厂工人违章作业,工厂、矿山的领导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 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有特殊的预见义务。其他人就不负有这种预见义务。
 
  负有预见义务的人,还应当具备能够预见的条件,达到能够预见的程 度。就是说,主观上具有预见的能力,即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状 态正常,并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客观上具有预见的条件,即在气候、环 境、时间、地点、光线、声响等方面都不妨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当行 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主观上的预见能力与客观上的预见条 件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既应当预见,又能够预见。
 
  2.没有预见和疏忽大意。在具备应当预见又能够预见的条件下,行为 人当时仍然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在过失犯罪中是常有的 情形。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危害结果和行为性质都没有预见。例如,某战士用枪支瞄准对方 开玩笑,扣动板机后,导致另一战士死亡。他应当知道枪是危险的,用枪开 玩笑是违反纪律的。但是,在开玩笑当时由于疏忽大意,他没有预见到可能 发生的危险后果。同时,他误以为自己举起的是没有装子弹的空枪,没有预 见到实施的是实弹射击,即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也没有预见。
 
  (2)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对行为性质有所意识。例如,某司机超速行 车撞死了人,其超速行车是有意识的,甚至是故意的。但对于撞人致死却没 有预见不是故意的,所以仍然是过失犯罪。
 
  为什么已经具备了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的条件却仍然没有预见呢?在 排除了故意的前提下,其惟一的原因只能是主观上存在着疏忽大意,即粗 心、忽略、不注意、违反了注意义务。这里说的行为人粗心、忽略、不注意,并 不是说他对一切事物都漫不经心,而是指他在行为当时忽略了促使危害结 果发生的一些客观因素。如抽烟人不注意周围有易燃品而随意扔掉未熄灭 的烟头引起火灾,某战士不注意枪膛里有子弹而用枪开玩笑打死了人,某护 士不注意药品的品种和性能发错了药致病人死亡等。如果注意到周围有 “易燃品”、“枪腾里有子弹”和“药品的品种性能”这些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 客观因素;他就不会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什么行为人会 粗心、不注意、忽略了重要的客观因素呢?原因有三:①分心,把心思集中在 个人私事或私利上。②工作马虎、不负责任、心不在焉。③疲劳或其他生 理、心理原因。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疏忽大意的过失。
 
  3.错误决策与危害行为的实施。尽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的心 理状态是粗心和不注意,但并非不存在意志决定,或称“错误决策”的问題。 这种错误决策,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某司机决定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 驶,某战士决定拿枪开玩笑,某矿长决定强迫工人冒险作业等,这是作为。 再如,某电工因擅离岗位未能观测电压变化造成重大停电事故,某船长在遇 险时因疏忽大意未及財发出求救信号造成沉船事故,某冷藏仓库管理员因 忙于私事未观测温度变化造成大批冷冻猪肉霉烂变质等,都是不作为。当 行为人作出错误的作为与不作为的决定并实施这一决定时,其过失犯罪行 为已经开始实行,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一)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概念和心理动因
 
  1.概念。过于自信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或自己可以避免, 因此采取了掉以轻心的态度,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了危害结 果的发生,构成过失犯罪。
 
  2.心理动因。造成行为人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①注 意的缺乏。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虽然有所注意,但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仍然违反了注意的义务,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出现了判断失误或措施不力,或 应激不良,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自我评价过髙。对于自己的注意能力、 应变能力估价过髙,认为凭借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可以排除一旦出现的危险, 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主观能力与客观实际相背离,仍然造成不可挽 回的重大损失。
 
  (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心理过程与机制
 
  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心理历程和行为机制有所不 同,主要是:
 
  1.已经预见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人,与疏忽大意过失 犯罪人不同之点在于,他巳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非不曾注 意;但是,他却并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是如此之大。在过于自信过 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不是危害结果)而实 施的,即行为是故意实施的,对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包含的危险因素也是了解 的,但对行为的结果却是过失的。
 
  既然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及其包含的危险因素有所了解,为什么他要 坚持实施呢?这是因为他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一方面预见到危害结果 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这是构成过于自信过失 犯罪的两个必备条件,也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人内在的一对基本心理矛盾。 其所以造成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由于其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 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表现在两方面:①行为人过低地估计了促使危害结果发 生的危险因素的地位和作用。例如,本来危险因素比较多,行为人看到的却 比较少;本来危险因素占主导地位,行为人却以为处于次要地位。②行为人 过高地估计了抑制危害结果发生的安全因素的地位和作用。有的是过髙地 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技术、经验、体力、措施的有效性,有的是过髙地估计了 客观上的有利条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认为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正 是由于行为人对危险因素和安全因素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符合客观实 际,才造成了他产生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错误决策与危害行为的实施。正是在上述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行为 人才做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错误决策,并实施这种决策,从而导致危害结 果的发生。在这一心理环节上,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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