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犯罪的心理特征与行为特征

  共同犯罪在刑法中有明确的定义,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群体犯罪的基本形式,刑法学中将其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团伙犯罪与有组织犯罪即为特殊共同犯罪。集群犯罪因其参与者并非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向,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
 
  一、一般共同犯罪的心理特征
 
  把握共同犯罪心理,有两个基本取向:①共同故意形成过程中的特点;②共同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特征。一般共同犯罪犯罪心理的产生及状态,经常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犯罪意向的链式交流
 
  根据共同故意产生的时间,可分为:①事先有通谋,经过商量并确定了 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手段的共同犯罪。②事先无通谋,偶尔纠合在一起临 时起意进行的共同犯罪。其差别仅在于产生共同意向的时间不同(事先或 犯罪过程中),而存在着共同意向性是他们共同的本质特征。
 
  共同意向是共同犯罪心理的前提和基础,在一般共同犯罪中,个体的犯 罪意向主要通过相互的交流上升为共同的故意,其形式一般不同于集团犯 罪中的纵向指令,而是参加者对共同实施某一犯罪有基本的相似态度。
 
  在犯罪意向的交流过程中,个体往往希望他人的参与为自己实现犯罪 目的提供帮助。
 
  (二)目的一致性
 
  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可以实现参加者的个人目的。目的一致性是维 系共同犯罪的主观预期。当然,在目的一致性的同时,还必须有基本的分工 作为保证。由于分担行为的不同,个体的角色和地位也各不相同。比如,分 担策划与组织行为的,成为主犯;分担实施行为的,成为正犯;分担帮助行为 的,成为从犯;仅仅进行教唆行为的,成为教唆犯。但是,他们的共同目的, 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希望获得的犯罪结果,因而具有目的统一性。
 
  (三)心理趋同性
 
  共同意向产生过程中,主导性犯罪动机与统一犯罪目的形成,是心理趋 同的结果。因为,无论是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或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参加者的动机和目的是有差异的,有时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只有通过合谋, 即通过动机的调整、取舍、统一,达成共同犯罪目的,并对有关事项取得大体 一致认识后,才有共同犯罪的实施。而在这个过程中,心理趋同性是必不可 少的关键一环。如果没有心理趋同性,就不可能有统一意志和统一的犯罪 行动。
 
  (四)心理相容性
 
  即共同犯罪者之间,在犯意、动机、目的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兴趣、能力、 情绪情感、心理状态等因素之间的互补,彼此相悦或接受,通过相互影响、渗 透、感染、传递、统一,进而形成共同的犯罪心理。
 
  二、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
 
  (一)实施犯罪行为的共知性
 
  就是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共同意向,而非过失。如果一方是故意,另一 方是过失,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犯或主犯,对其行为的 意向和目的的追求,具有共同的认识。(二)犯罪行为危害的共同性
 
  不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何种角色,所起作用大小有 何不同,他们都共同造成了社会危害,对犯罪行为的后果承担共同责任。即 使是帮助犯、教唆犯,虽未直接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以其提供犯罪工具;察看 犯罪地点;排除犯罪瘅碍;帮助窝赃销赃;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等行为,在不同 程度上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三)对犯罪行为后果的追求性与放任性
 
  一般说来,共犯多属直接意向,以其所分担的犯罪行为企盼、追求犯罪 结果的发生。少数共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放纵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时虽无 某种直接意向,仍有间接意向,即明知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严 重的危害结果,仍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在街头聚众团伙斗 殴中,某甲持刀挥舞威胁对方,虽无杀害他人之意,但明知这种行为有可能 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仍在殴斗中任其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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