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

  上面提到的“准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当其在监狱具体运作时,便产生 了体现这一概念的操作体系。这一操作体系应当揭示矫治的对象、目标、具体实施步骤及方法等问题。根据与罪犯心理矫治的各项工作在该体系中的 地位,可将其区分为主体部分与延伸部分。
 
  (一)主体部分
 
  “准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在操作上有一个特点,就是把精神正常的罪 犯与精神异常的罪犯分开,使对少数人格障碍及其他变态心理者的治疗与 消除大多数犯人主观恶性、改善其个性的治疗分别进行。由此,心理矫治的 主体部分,便可分成以下两个方面:
 
  1.罪犯矫正教育。矫正教育是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技巧,使用较为常 规的方法,例如说理法、感化法、行为训练法、因人施教法、心理卫生与心理 健康教育等,对全体或大多数罪犯的社会心理与行为偏离进行矫正。它主 要针对后天形成的不良个性心理,着眼于矫正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意识、法 律意识等个性心理倾向方面的异变和反常。不妨说,心理矫正的对象是罪 犯中有严重社会心理缺陷的非精神疾患者。矫正的目标是消除罪犯的反社 会性,建立守法心理结构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2.罪犯心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对象主要是罪犯中的心理障碍者、产生 拘禁反应(reaction to detention)者,以及其他精神上出现异常状态、存在着焦 虑、抑郁症状难以自我解脱者。他们是临床精神医学意义上的患者,仅仅使 用常规的矫正教育手段是难以消除其症状和达到治愈目的的,故需要进行 心理治疗,对其中一些人还要辅以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的方法具有专业性, 其工作内容为运用各种心理治疗法和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同的学者对两者的关系有不同看法。因两者都具有 很强的专业性,为便于叙述,这里暂且将其归并到心理治疗的范畴。心理治 疗的目标是减轻或者消除各种心理与行为障碍及某种变态心理的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二)延伸部分
 
  延伸部分是指罪犯心理矫治的辅助手段和必要的扩展部分。它虽然不 是心理矫治的主要手段,却是矫治的前提、基础和矫治结果的验证技术,因 而是不可或缺的。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罪犯心理诊断。罪犯心理诊断是心理矫治的基础性工作。它是运用 心理测验、生活史调査、行为观察、面谈、犯罪事实判断等专门方法,对罪犯 的心理素质、个性特点和心理疾病进行考察与判断,其目的在于发现引起犯 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缺陷的总体状况与犯罪心理结构的个别差异,为开展心 理矫治提供依据。在进行诊断之后,应建立反映诊断结论与矫治动态的罪 犯心理档案,拟定相应的心理矫治及处遇方案。
 
  2.罪犯矫治质量的心理学评估。在施行矫治过程中要运用心理测验、 模拟实验、评定等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心理与恶习 的消除程度,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进行心理学评估,以及时 检验与反映矫治效果,调整矫治措施,为改进矫治工作、提高矫治质量提供 依据。
 
  3.出狱人员再犯罪心理预测。在罪犯刑满释放或假释前,应运用人格 童表或专门的行为预测量表进行心理测验,同时采取罪犯自评与管教干警 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对罪犯出狱后一定时期内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科学 的测定。对出狱人员的再犯罪预测,已有80多年的历史,先后产生了伯吉 斯(Burgess)、格卢克(Gluck)、西德(Schiedt)、奥林(Ohlin)等多种预测量表, 实践证明均有一定功效。我国对再犯罪预测的研究,也取得了重要成果。 这项工作既是对罪犯心理矫治成效的检验,也是与社会帮教接轨,为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提供依据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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