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心理结构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犯罪心理结构的理论和实证基础,辨析当前学术界各 | 种争鸣意见及其分歧所在。
 
  掌握: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明确犯罪心理结构是主体发动犯罪| 行为的内在动力。
 
  了解:犯罪心理的结构要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犯罪心理| 结构的模式和形态变化,学会运用犯罪心理结构的理论阐| 释具体案例,并运用测量和谈话的方法分析某一案例中犯I 罪心理的结构形态。
 
  难点:犯罪心理结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人所共知,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发动的,所以,犯罪心理学所要研究 的基本问题,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什么是犯罪心理?本书作者和其他许 多研究者认为,作为发动犯罪行为内在原因的犯罪心理,并不是某种单一的 心理因素,而是多种不良心理因素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呈相对稳定的结 构形态,所以把它称作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学理论体 系的核心,本学科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围绕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核 心问题展开的。本章所要探讨的,就是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的一系列理论和 实践问题。
 
  第一节犯罪心理结构概达
 
  一、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
 
  (一)有关犯罪心理结构的各种表述和定义
 
  犯罪心理结构是我国恢复和发展犯罪心理学20余年来许多学者经常 使用的概念,用来表述犯罪人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心理特质。 在一些学者的论着和教材中,对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作了不同表述: ①“研究犯罪心理结构,主要是揭示犯罪者内部心理结构各成分之间的各种关系及其矛盾运动规律。”②“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犯罪人的心理现象、犯罪心理活动过程、犯罪心理的特殊状态、犯罪人畸形异常的个性品质的形成、发展、变化规律及其特点。”③“我们把影响和支配一个人发生犯 |罪行为的种种心理因素和成分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结合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④“犯罪心理结构,是指犯罪主体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项犯罪活动中,各心理成分之间错综复杂的、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方式。”⑤“犯罪心理结构是指以偏常认知为主导以及在偏常认知指导、控制下的若干犯罪心理因素相互联系的整合体。”⑥“犯罪心理结构,就是驱使个体 I产生犯罪行为的多种心理因素的异常状况及其组合方式和综合表现。”⑦“犯罪心理结构就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潜伏在犯罪人的心理事实中, i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发生作用的、导引其走向犯罪的多种畸变心理的组合。”
 
  上述提法,虽有若干差别,但也有以下共同点:①把犯罪心理看作一种 结构;②认为组成犯罪心理的诸因素发生畸变或呈异常状态;③认为犯罪心 理结构是人的整体心理结构的一部分,或者是个性结构中的亚结构;④当犯 罪心理结构处于主导地位时,就会发生犯罪行为。上述概念的逐步深化,使 得我们有可能对犯罪心理结构做出更为概括的、精练的表述:
 
  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 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 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二)作为方法论的结构观
 
  为什么要用“犯罪心理结构”,而不是用别的概念来表述发动犯罪行为 的内在心理动力呢?
 
  1.它表明犯罪心理的存在状态。在发动犯罪行为时,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犯罪心理,是一个什么状态呢?大量的研究表明,它是多种消极心理 因素(错误的认识、负性的情感、偏执的意志、不良的行为习惯以及畸形的需 要、适应不良的性格等)的复杂组合,决非某种单一的心理因素便能决定犯 罪行为的发生。而结构的一般意义,是指作为一个整体事物内部各个层次、 部分的组合、排列和相互联系,这恰好表明了犯罪心理的存在状态。虽然不 同的犯罪人存在着不同的犯罪心理特征,但这种特征并不是散乱、无序的, 而是仍然以“结构”的形态存在。不妨说,犯罪心理特征是犯罪心理结构的 外在表现,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特征的内在根据。
 
  2.它与心理科学的用词惯例相吻合。在心理学文献中,较为普遍地使 用心理现象结构(structure of mental phenomena)、个性结构(personality struc- ture)等范畴。[1〕心理现象结构是指现实存在的诸种心理现象之间的相互作 用,即心理的系统反应。个性结构是把人的个性看做一个复杂的、多侧面、 多层次的体系。冯特(Wilhelm Wundt, 1832 ~ 1920)、皮亚杰(Jean Paul Pi- aget,18% ~ 1980)等大师的心理学用语中,也广泛地使用了结构的概念,尽 管他们各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在使用“结构”的一般意义上仍然是相同 或相似的。
 
  3.它符合系统论的观点。作为方法论的结构观,是和作为方法论的系 统论联系在一起的。系统论是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领域以及其他各 种系统、系统原理、系统联系和系统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学科。它的主要任务 是以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系统整体和组成系统整体各要素之间的相互 关系,从本质上说明其结构、功能、行为和动态,以把握系统整体,达到最优 目标,因而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在系统模型中,需要进行层次分析、功能分 析和结构分析。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所谓结构,是指事物各种要素之间相互 联系与相互作用的方式,是系统内各要素的组织形式和秩序。结构是系统 固有的属性,结构把部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一切系统的整体功能归 根结底是由其内部各要素的结构方式决定的,即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控 制论的创立者美国学者维纳(Norbert Wiener,1894 -1964)曾说从控制论 的观点来看,机器或机体的结构本身是预定它能完成什么任务的一个指 标。”⑴目前,结构分析法已在各门学科(包括心理科学)研究中发挥着巨大 的作用。犯罪心理学也应运用这一科学方法论。
 
  4.它能较好地反映犯罪心理的动态变化。结构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尤 其是耗散结构理论(dissipative structure theory)的提出,更使得结构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比利时科学家普利髙津(Ilya Prig0gine,1917 )于1969年提 出的耗散结构理论认为,客观世界中存在着两种结构:平衡结构和耗散结 构。平衡结构是一个有序化的暂时处于封闭性状态的结构。耗散结构是一 个远离平衡的开放性结构,它需要与外界不断地交换物质和能量才能维持, 在变动中呈现出混沌与无序状态。这一理论认为,系统的非平衡性、变动性 是系统的有序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前提和基础。在外界的条件变化和能量交 换达到一定阈值时,系统可以从原有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 上、空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和稳定状态。但有序和稳定是暂时的,无序 和变动、开放则是经常的。这样,耗散结构理论就较好地解决了结构的有序 性与无序性、平衡性与非平衡性、稳定性与变动性,非平衡系统中的简单性 与复杂性、局部性与全局性等关系。上述理论见解与犯罪心理的涨落变化 较为一致,因此,可以认为,采用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包含着运用耗散结 构理论说明犯罪心理变动状态的用意。
 
  (三)国外学者的类似表述
 
  根据目前收集到的文献资料,虽然尚未发现外国学者使用犯罪心理结 构的概念,但仍可见到一些相近或相似的学术观点。替如:
 
  1.曰本学者安倍淳吉的研究。日本现代犯罪学家安倍淳吉于1990年 对犯罪心理作了具有层次结构性的表述。他认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 (即基本欲求)与“中心自我”(具体目标)在犯罪行为的发生中起着重要的 作用。“边缘自我”(实现目标的方法)则处于手段性的位置。安倍淳吉批评 了单纯以某种特定情境刺激作为诱发犯罪行为原因的“外因论”观点,强调 犯罪人内在的犯罪行为准备性和由准备情境所刻画的心理烙印的重要。与 此同时,他还提出了“犯罪自我"(criminal ego)与“犯罪行为深度”(depth of criminal behavior)的理论,强调作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驱力人格化的作 用。⑴
 
  2.俄罗斯学者库德里亚夫采夫的研究。俄罗斯犯罪学家库德里亚夫采 夫(B.H.KwpaBueB ,1923)认为,犯罪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揭示违 法者个性的内部结构”。“研究者可以用心理学关于个性一般结构的观念来 分析这种结构” S 2〕这同我们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基本想法和思路是一 致的。他于1976年绘制了一个“违法行为主观原因结构”模式图。如下:
 
 违法行为主观原因结构模式图
 
  3.人格“特质论”的观点。“特质论” (trait theories)是20世纪40年代兴 起的人格心理学理论。从奥尔波特(Gonion Willand Allport, 1897 ~ 1967)、吉 尔福德(Joy Poul Guilford ,1897)到卡特尔(Raymond Bernard Cattell,1905)、艾 森克(Hans Juigen Eysenck,1916)等心理学家,都把特质界定为个性的“心理 结构”,是“个人所具有的神经特性”和“反应倾向”。〔1〕他们还用因素分析的 方法来研究人格特质。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学者不断地报告犯罪者异常的 身心特质。例如,戈仁(Goring, 1913 )、戈达德(Godard, 1914 )、瑞克利斯 (RecUess ,1961)等都有研究报告,认为智力低下和品行不良与少年犯罪有 密切关系:一般来说,少年犯在语文智商上比正常儿童低得多,在非语文智 商上则无显着差异。莱根(Lykken ,1957)、艾森克(Eysenck,1964)则认为,具 有犯罪人格倾向者极易陷于犯罪;极端外向者不易受他人控制和接受社会 化,在犯罪人口中较为常见。〔2〕上述研究,是从个体人格特质中寻找发动犯 罪行为的异常人格因素。由于人格特质寓于个性的心理结构,因此,它与我 们所提出的“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有相似之处。
 
 
  二、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
 
  (一)心理现象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
 
  1.人的心理现象存在着结构。各种各样的对象或现象,都是由一些部 分(或成分)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成自己的结构。如物质结构、工程结构、语 言结构、文章结构等。同样,人的心理现象也存在着自己独特的结构。
 
  心理现象结构是人的心理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组合系统。这是在大脑 神经突触联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映活动系统。一般认为,人的心理现 象分为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俄罗斯心理学家列维托 夫(Hmccwiaii flMHTpHeBHH JleBHTOB, 1890 ~ 1972)则把人的心理现象分为心 理过程、心理状态、个性心理三个方面。他认为心理过程是暂时性的,个性 心理是比较稳定的,而心理状态是处于两者之间的表现形式,既有暂时性, 又有稳定性,是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相统一的表现形式。按照这种观点,可 以把人的心理现象结构简单表解如下图:
 
  2.人的个性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系统。人的个性是心理现象结构的 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心理过程在个体身上相对稳定的表现。它是一个 复杂的、多侧面、多层次的体系。心理学家一般把个性理解为由个性倾向 性、个性心理特征与自我意识三部分组成。个性倾向性是人进行活动的基 本动力,是个性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个性倾向性中的世界观在诸成分中 居于最髙层次,它决定着一个人总的思想倾向。个性心理特征表现为个人 稳定的心理与行为活动的特征。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的认识、评价和调节。 正因为人能意识到自己的个性倾向性、个性心理特征以及个人与外界的关 系,所以个体一般来说,也就能对自我的心理倾向和心理特征及其组成成分 进行控制和调节,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个性心理结构系统。
 
  人的个性虽然以神经系统特点作为生物学基础,但人的个性具有社会 性,是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大环境中,以及个体与具体环境、教育和人际交往 中形成的,其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个性由许多心理成分按一定 的结构方式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具有整体性。个性的这种内部结构,呈现 出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特点。“静态”是指个性结构拥有的各种成分都 具有层次性,处在自己的特定位置,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对固定的,形成一 种静态的心理模式。“动态”是指个性各成分之间在相互联系中进行活动, 是一种在不断地输出和反馈信息中发生相互影响的动态关系。人的个性结 构是相对稳定的,其特点在不同时空、不同情境中重复发生,具有一致性。 但稳定又只是相对的,在社会生活中它不断有所发展、变化,具有可变性。 这种可变性,一方面表现为个性结构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也存在着 向不利或有害方向发展变化的可能性。
 
  (二)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的关系
 
  就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结构并非独立于个性心理结构之外的某种东 西,它实际上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个性心理结构 的一个层面,是个性心理结构中具有道德和法律属性的多种消极心理因素 和缺陷的总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过程和机制,并不是 要离开个性心理结构来探讨这个问题,而是要从个体经常地、稳固地表现出 来的个性倾向和个性特点的形成和发展中,研究其中具有品德属性和刑事 法律评价意义的那一部分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不妨说,它是研究 推动犯罪行为发生的个性心理缺陷总和的心理学。
 
  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与个性心理结构的一致性及其从属关系,可从两方 面分析:
 
  1.从因素分析的角度看。如前所述,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并不是某种单 一的心理因素,而是人的个性心理结构中多种畸变心理因素的总和。犯罪 心理结构所具有的成分和因素,同时也是个性心理结构的组成成分和因素。 它既包含特定的个性倾向性,也包含着具有个体特点的个性心理特征;它既 通过人的心理过程形成,又在心理过程中表现出来;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中,又呈现出某种特殊的心理状态。
 
  犯罪心理结构同个性倾向性的关系最为密切。个性倾向性构成犯罪心 理的动力结构。犯罪人个性倾向性中世界观与信念的谬误,决定着个体的 犯罪行为倾向及其严重程度。极度膨胀的私欲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原动力。 而犯罪动机是最为活跃的因素,直接推动着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定的犯罪行为反映出各不相同的个性特征。个性心理特征构成犯罪 心理的特征结构。即使是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如财产犯罪),也因个体气 质、性格的不同,显示出行为方式上的个别差异,并且因能力的不同,具有不 同的犯罪能量。虽然从总体上说,犯罪人的智力水平偏低,但智力水平高的 人一旦形成犯罪心理,其破坏能力更大,例如某些智能犯罪,运用高科技手1犯罪心理学 I段进行的犯罪活动等。
 
  自我意识以及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构成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它对犯罪行为起调节与控制,发动与中止,加强与削弱的作用。
 
  由此可见,个性心理的多种成分,一旦发生畸变,同时也就成为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要素,两者密切不可分。
 
  2.从个体社会化的角度看。就大多数犯罪人来说,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与不良个性的形成,都与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相联系。一个人在经 !历社会化的过程中,通过主体和社会环境、教育的相互作用,既塑造了各具 I特点的独立的个性,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品德。那些社会化程度不完全和 i经历了逆向社会化(即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的反社会化)的人,必然形成不 i健全个性或反社会个性。他们从品德不良堕落成为犯罪者,同其整个个性 状况的恶化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当然,犯罪心理只是其个性的一部分,主要 反映出其个性的社会心理缺陷。与此同时,许多犯罪者仍然保留着一定的 常态心理生活,有着某些尚未泯灭的积极因素。但是,那些具有稳定的犯罪 心理结构的惯犯、累犯和职业犯罪者,其犯罪心理的加深与发展,必然导致 个性的犯罪化,即形成了“犯罪个性”(Criminal personality)。犯罪个性是指 那种由犯罪心理吞噬了个性的大部以至全部的特殊个性。由此可知,犯罪 心理结构与个性的整体效应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三、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意义
 
  (一)揭示犯罪心理的特殊矛盾性
 
  一切具体学科都是为着研究不同对象或同一对象的不同属性而设立 的。犯罪心理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正是为了揭示犯罪人个 性心理结构的特殊矛盾性,即表现为一定的犯罪心理结构的运行方式及其 规律。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反社会行为,这种 行为的实施总是受一定类型的心理结构支配的。虽然要在十分复杂的犯罪 现象中发现其共同的心理结构并不容易,但是,只要把许多犯罪人的心理结 构同守法公民的心理结构相比较,就会发现它们的总体区别,从而可以确定 犯罪心理结构的特殊矛盾性。
 
  (二)揭示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
 
  犯罪现象的产生,作为一种总体的社会现象,有其历史、社会、经济、文 化的必然;就个体而言,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必然性是偶然性的支配 力量,偶然性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外部诱因 的驱使,又有其生理、心理原因作为内在根据。由于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 其心理、意识支配的,所以,在诸多原因中,外部原因、生理原因只是产生犯 罪行为的条件,而内部心理原因,才是具有根本意义的原因,是个体产生犯 罪行为的根据。对犯罪心理结构的研究越深入,就越能充分了解和掌握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做到自觉地预测和预防、揭露和打击犯 罪,有效地改造、矫正罪犯,瓦解其犯罪心理结构,建立符合社会道德、法律 规范的心理结构。
 
  (三)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建立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和开展对策研究
 
  既然犯罪心理结构反映了本学科特殊的矛盾性,那么,从一定意义上 说,犯罪心理学这门分支学科,是围绕着犯罪心理结构--产生犯罪行为的 心理原因来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的。它涉及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各种 内部的和外部的原因、条件、因素,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过程,犯罪心理结构 的特殊性,由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制等一系列理论问题;还涉及在 深入认识犯罪心理结构的特征和规律的基础上,探求预防、侦讯、矫治犯罪 的心理学依据,开展运用心理学技术的犯罪对策研究。
 
  第二节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
 
  要准确地把握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确定哪些心理成分参与策动了犯 罪行为,是很困难的。就故意犯罪而言,当犯罪心理结构在个性结构中处于 优势和支配地位时,其占主导地位的消极因素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
 
  按照个性心理结构的理论,个性倾向性是它的动力结构。它是个性积 极性的源泉,是心理活动的核心和动力,对个体活动起着定向作用。心理的 动力结构集中体现了个性的社会性层面。不同个体具有的不同的社会本 质,主要体现在其所具有的个性倾向性所包含的社会心理内容的差异上。
 
  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包括:
 
  (一)反社会意识
 
  所谓反社会意识,就是与现行的国家制度、思想体系相背离,与正常的 社会生活相对立,以损害公众利益满足一己私利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的各种 错误观念的总称。具体表现为错误的社会态度、社会动机和对社会秩序、社 会规范的否定与蔑视,它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支柱。反社会意识对 个体不良欲求起着定向作用,对犯罪动机起着促进和加固作用,对犯罪行为 起着支配作用。
 
  (二)强烈的、畸变的需要
 
  需要是形成动机的内在动力,动机是需要的现实表现。犯罪人的需要, 突出表现在其对需要强烈程度的失控和需要的满足方式与社会规范的对立 两个方面。强烈的、畸变的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主要表现在强烈 的物质占有欲和挥霍享受欲;畸变的性欲;不健康的、畸形的心理需要(如报 复、嫉妒、逞强斗狠、寻求刺激,在违法团伙中讲“义气”、“够朋友”);错误的精神需要(如封建迷信以及权位欲、支配欲、领袖欲)等。
 
  I (三)犯罪动机
 
  I犯罪动机是驱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是在外界诱因的刺激下和主体不能以社会规范抑制其强烈、畸变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如 !非分的物质需要引起财产犯罪动机,淫乐需要引起性犯罪动机等。它是动 |力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
 
  (四)不良兴趣
 
  兴趣是人的认识需要的情绪表现,也是力求参与并探究某种事物的心
 
  I理指向。犯罪人的兴趣,是在其不良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i其主要特点是:偏于感官的兴趣,缺少髙尚兴趣;多为追求新奇与富于刺激 1性生活的直接兴趣,缺少对未来结果向往的间接兴趣;兴趣的理智水平低而 且不稳定。
 
  二、调节结构的组成要素
 
  个性的调节结构就是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对个体心理与行为的控制、 调节系统。包括自我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 对犯罪人的欲求等动力结构,起加强或削弱、发动或终止的调控作用,对其 动机与行为起协调、监督作用。
 
  犯罪心理的调节结构主要有:
 
  (一)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身及主客体关系的意识,是调节结构中最重要的成 分。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是犯罪人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由 于自我意识的不成熟,存在着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性、歪曲性、盲目 性。这种自我意识水平,不仅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控制、调节自己的心理 活动,而且表现为个性的主观、片面、固执、狭隘、任性、放纵,从而推动犯罪 行为的发生。尤为明显的是,有些人不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导致激 情犯罪,表明自我调节机制的缺乏。
 
  (二)扭曲的道德意识
 
  道德意识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道德现象的观念体 系。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评价能力、道德行为规范的掌 握等,其中的‘‘良心”和道德义务感、责任感,对个体的行为起着自觉而不是 被迫的调节作用。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道德 意识。犯罪人对道德意识的选择,是依据自身的犯罪需要来确定的。因此, 表现为对社会公认的是非善恶标准的践踏,而另有一套扭曲的道德意识。 如在犯罪人中流行的“讲哥们儿义气”、“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是真英雄”、“人 为财死,鸟为食亡”、“宁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等。各类罪犯还有各自不同 的道德评价。犯罪人的道德意识虽然支离破碎,不成体系,但仍然对其犯罪行为起支撑作用,对其内部心理冲突起调节作用。
 
  (三)错误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体系和社会态度 的总合。就个体而言,主要包括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态度和守法的行为素养 三个层次。它与道德意识相配合,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在犯罪人的头脑 中,正确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少数人是因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多数人则 是因为存在着错误的法律观念,或者对法律采取蔑视态度,缺乏守法的行为 素养而犯罪。有些犯罪人存在着诸如“法不责众,犯法的人多了就没事”、 “两厢情愿,性自由聚众淫乱不犯罪”、“打死坏人不犯法”等错误的认识,使 其违法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三、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
 
  个性心理特征是个性心理的特征结构,包括气质、性格、能力三种心理 成分。如果说,动力结构是个性的深层结构,特征结构则属于个性的表层结 构,表现出个性心理活动稳定性的特点和独特的行为方式。犯罪心理的特 征结构,显示出个体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区别于他人的某种特征。
 
  犯罪心理的特征结构包括:
 
  (一)特定的气质
 
  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稳定的动力特征。当一个人在不良因素作用下走 上犯罪道路时,气质对于主体的犯罪类型和方式会产生影响,并使其在犯罪 活动中反映出气质的特征。例如,有资料表明:暴力犯罪中,胆汁质的人较 多;诈骗犯罪中,多血质的人较多;贪污犯罪中,粘液质的人较多;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中,胆汁质、粘液质混合型的人较多。
 
  (二)消极的性格特征
 
  性格是个体对现实稳定的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消 极的性格特征是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对犯罪人的个性测试表明, 其消极的性格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缺乏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 同情感,好逸恶劳,贪婪自私,甚至虚伪狡诈。这在各类罪犯身上均有不同 程度的表现,尤以物欲型罪犯较为突出。
 
  2.性格的情绪特征。情绪冲动性强,理智性差,行为常受情绪左右;心 胸狭窄,报复心、嫉妒心、仇恨心、虚荣心强;挫折耐受力差,遇到挫折和外界 刺激,易产生消极激情,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这在杀人、伤害、爆炸等暴 力型犯罪者和诬告、陷害一类犯罪者身上表现得很明显。
 
  3.性格的意志特征。主要是意志品质薄弱,自制力差,冒险、侥幸心理 突出。这几乎是所有犯罪人共有的性格特征。
 
  4.性格的理智特征。不少犯罪人理智水平低,思维狭窄,偏执性强,固 执己见,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及其后果。这在一些低 智能者和对法律近乎无知的犯罪者身上表现得较为明显。
 
  (三)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一定的能力是个体获得生活技能、适应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犯 罪人在能力发展水平上出现偏倾状况。一方面,有些犯罪人表现为智力水 平低,缺乏必要的生产和生活技能;另一方面,却形成了一定的犯罪技能、技 巧和体能。例如,盗窃犯具有一定的犯罪现场观察能力、选择作案时机的能 力和撬门压锁、掏包等犯罪技能,成为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能力条件。
 
  (四)不良的行为习惯
 
  习惯既是某种能力的特殊形态的熟练,又是一种生活定势。长时间从 事犯罪活动的人,必然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包括犯罪习惯和不良的生活习 惯。它对犯罪动机起着引发和加固的作用。不良的行为习惯具有滞后于意 识的惰性。有时,在犯罪心理结构中,即使其他心理因素有所改变,也很难 使犯罪习惯马上改变。
 
  四、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介于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之间,在一定时间内两者交融汇 合的统一状态。个体心理状态往往是以情绪状态为主的各种心理因素的综 合反映。它主要由个体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情绪体验决定,并且 受到个体气质、社会认知、自我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呈弥散状态,对动力结构、调节结构和全部个性心理活动均产生一定的影 响。有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本身,也有可能成为一种犯罪行为的驱动力, 例如,过分压抑或愤懑的心理状态,长期苦闷、自卑的心理状态等,都有可能 引发犯罪。
 
  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
 
  (一)消极、不良的心境
 
  心境是一种使人的一切体验和活动都染上某种情绪色彩的、微弱而持 久的情绪状态。它对人的生活有很大影响。持久不良的心境,会使个体处 于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的自我体验之中,从而推动犯罪动机的形成。
 
  (二)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
 
  在实施犯罪活动时,行为人注意力高度集中,情绪处于亢奋状态,常态 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实现。在某 些类型的犯罪者中,激情的出现,往往是实施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如果没 有某种异常心理状态,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是不可想象的。
 
  五、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
 
  根据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1856 ~ 1939)的精神分析学说,人的心理 可区分为三个层次:个人能觉察和感知的意识;不能觉察与感知的潜意识 (subconsciousness );介乎两者之间、属于被遗忘的经验,需要通过努力才能 再复现的前意识(preconciousness)。潜意识(有时又称无意识)是指被压抑 的、当时知觉不到的本能、欲望和经验。
 
  根据大量调査和犯罪人的自我报告资料得知,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 其心理结构中确实存在着潜意识。研究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有利于 理解和解释一部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一些模糊不清的动机、某 些不合逻辑与怪异的行为。
 
  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包括:
 
  (一)动力结构中的潜意识
 
  犯罪人的某些需要、兴趣,凡属于主体不能清楚地意识到的本能、欲望 和经验,应视为潜意识。如青春期的性躁动,欲望受挫后产生的焦虑等,往 往形成一种无名的冲动而产生越轨行为。即使是犯罪动机,有时也可能在 意识朦耽状态下发生,如激情状态下的杀人,某些游戏型犯罪动机等。
 
  (二)特征结构中的潜意识
 
  人的自我意识有时是不充分的。个人的气质和某些能力、行为方式,并 非每个人都能清楚地意识到。因而在作案时往往留下蛛丝马迹,客观上为 侦破案件提供了线索。即使是欲盖弥彰的掩饰,反而出现“藏头”不能“掖 尾”的情况,更加暴露了其心理和行为特征。
 
  (三)心理状态中的潜意识
 
  行为人的心境、激情往往不能被主体清晰地意识到,这种“无名的烦恼” 为何出现? “怒火三丈”的缘由是什么?为什么有一种非发泄不可的压抑 感?主体的意识状态往往是模糊的。如果主导心境受上述心理状态支配, 就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
 
  总之,上述犯罪心理结构的各要素是综合地起动力作用的。它们之间 按一定层次相互结合而形成内在联系,互相配合与制约地发挥作用,从而产 生具有一定特征的犯罪行为。其相互关系是:不良的个性倾向是犯罪人实 施犯罪活动的基本动力,支配和推动着其全部心理活动和行为;歪曲的自我 意识是犯罪人接受不良信息、诱发犯罪动机的现实过程,对犯罪行为起调控 和制动作用;变异、偏执的个性特征,使犯罪活动染上了个人的独特色彩;与 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是作案时必备的心理条件。
 
  综合上述,可将犯罪心理结构的各亚结构体在个性中所处的位置以下 图表示:
犯罪心理结构的各亚结构体
 
 
  第三节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及形态变化
 
  一、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
 
  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作为驱动力的犯罪心理结构也呈现出多样性, 存在着类型差异和个别差异,可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类型划分。例如,以有 无故意犯罪动机作为标准,可划分为故意犯罪心理结构和过失犯罪心理结 构;以其稳固程度作为标准,可划分为惯犯、累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和初犯、偶 犯的犯罪心理结构;以组成要素的多寡作为标准,可划分为完全的犯罪心理 结构和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以发动犯罪行为的动力作为标准,可划分为 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和情绪型犯罪心理结构,等等。
 
  上述种种类型划分,又可概括为一般模式与特殊模式两大类。
 
  (一)一般模式
 
  一般模式即常见模式、典型模式,泛指隐藏在大多数犯罪者头脑中与常 见犯罪行为后面的内在心理驱动力的构成状况。具体说,它表现为以下几 种犯罪心理结构:
 
  1.故意犯罪心理结构。故意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结构中最常见的 类型。通常所说的犯罪心理结构,一般是指故意犯罪心理结构。如果我们 以大量故意犯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舍弃个案的特殊性,概括出故意犯罪心 理结构的主要成分和特征,寻求其内部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运行机制,便可获 得犯罪心理结构的一般模式’或称典型模式。
 
  上一节,我们已经按个性的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等亚结构体 概述了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要素,如果从这些构成要素中选择若干至关重 要的心理成分,研究其相互联系及运行机制,便可绘制出犯罪心理结构构成要素运行模式图如下:
犯罪心理结构构成要素运行模式图
 
 
  该模式图说明:犯罪心理结构是以畸变的需要为核心,它作为犯罪心理 的原动力,向其他心理成分发出辐射性的影响。这种需要,又是以反社会意 识作支撑,以不良的习惯作基础,并与自身的智能条件相适应,反映出其消 极的性格特征。而在形成犯罪动机、发生犯罪行为时,又和其歪曲的自我意 识密切相关。上述各心理要素之间,均建立了双向联系,既有输出,又有反 馈,互为影响,相互作用。
 
  对这一图式加以简化,可以看出,它是以犯罪需要为核心,形成从意向 到行为的心理锁链,以一定的情绪状态和能力作为引发犯罪行为的条件。 如果把它比作一个具有相当能量的基本粒子,可以说,犯罪需要是原子核, 意向、行为、情绪、能力是围绕原子核运动的四个最重要的电子。
 
  2.稳固的、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在故意犯罪心理结构中,惯犯、累犯 的心理结构,属于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其发动犯罪的各心理因素之间联 系紧密,呈胶着状态,不易被分解;自组织作用增强,能自动配合、驱动;因不 良行为习惯和犯罪方式的自动化,有时犯罪行为能在缺少动机斗争的状态 下发生;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各种环境,找到犯罪机遇;有的职业犯罪人的犯 罪心理已经个性化,矫正、改造十分不易。
 
  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往往是各种构成要素一应倶全、无任何缺损的一 类犯罪心理结构,故又可称之为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其中,各种促使犯罪 行为发生的心理成分,在一定情境中呈活跃状态。它是犯罪心理结构一般 模式在心理成分完整性上的集中表现。
 
  3.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是最常见的犯罪心理结 构。它从犯罪动力上显示其典型性和普遍性。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以生理 的、物质的畸变需求作为内驱力,包括性欲型犯罪和物欲型犯罪;另一类以 反常的精神需求作为内驱力,包括权力欲、支配欲、虚荣心、团伙意识、行帮 意识,因亲情、友情而不顾国法包庇、纵容犯罪,以及意识形态偏倾、封建迷 信所造成的犯罪等。无论是生理的、物质的需求,还是精神的、社会的需求, 犯罪人通过发动犯罪行为,都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寻求某种满足。这种类 型在犯罪案件中,占很大比例。
 
  (二)特殊模式
 
  所谓特殊模式,是指不常见的、非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模式。它在犯罪 心理结构中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形。其主要特点是:缺少犯罪的故意和明 确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不稳定,结构不完整;犯罪目的不明确,不是为了从 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只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等。具体说,它表现为以下几 种犯罪心理结构:
 
  1.过失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有故意犯罪心理结构与过失犯罪 心理结构之分。为什么故意犯罪者与过失犯罪者都存在着犯罪心理结构 呢?这是因为,这两种犯罪都是在行为人的某种犯罪心理(故意或过失)支 配下实施的,同样受到个体心理成熟水平、个体心理特征和特定情境下的心 理状态所制约。而这些心理因素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动力和呈结 构状态的,所以,都可以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不过,前者具有典型性,后者 是非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两类犯罪心理结构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很大的 区别。譬如,在心理根据上、心理动力上、心理品质上、结构形态上、偶然性 与必然性上、主导心理因素上、行为人的态度上,过失犯罪心理结构与故意 犯罪心理结构均不相同(详见第十一章过失犯罪心理)。
 
  2.不稳固、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在故意犯罪心理结构中,偶犯、初 犯的心理结构属于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各心理成分 之间结构松散,不够协调;内心矛盾冲突多,经常出现动机斗争;犯罪决意形 成晚,在犯罪机遇出现时犹豫不决;犯罪心理尚未个性化,矫正、改造比较容 易。但是,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和条件的变化,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也有 可能向稳固的方向发展变化。
 
  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是指按照犯罪心理结构的一般模式衡量,缺少 其中某些重要心理成分,但仍然驱动引发了犯罪行为。例如,有的犯罪人并 无不良的行为习惯,属偶一失足;有的犯罪人缺乏犯罪的技能和体能,如低 能儿、老年人犯罪;有的犯罪人并无稳固的反社会意识,只是因一时一事不 满、情绪冲动而犯罪;有的犯罪人各方面表现很好,只因某些观念上的谬误 而犯了罪,如因讲义气、“够朋友”犯了包庇罪,因法制观念不强犯了非法拘 禁罪等。
 
  不稳固、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与稳固、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的一般 模式相比较,其特点是:在功能上缺乏稳定性,在构成要素上缺乏完整性,因 而不具有典型性,故属于特殊模式。
 
  3.宣泄型犯罪心理结构。这种犯罪心理结构的特殊性在于,个体发动 犯罪行为,不是为了获取什么直接利益,而只是为了宣泄消极的情绪,恢复 心理平衡。同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相比较,其犯罪目的不明确,有时光损人 而不利己,甚至害人害己。这种犯罪心理结构,实际上也是因需要的不满足 引起的,不过在实施犯罪时,需要本身反而变得模糊不清,犯罪行为主要受 冲动的情绪状态所支配。例如,因恋爱不成反目成仇,杀害对方后自杀。这 时行为人不再追求婚恋目的,而以泄愤作为惟一目的。又如,行为人对未增 加工资、扣发奖金不满,本应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但因不满情绪急剧增长, 反而置原有目的于不顾,迁怒于社会,采取暴力手段伤害甚至杀害无辜。其 特点是在发动犯罪行为的动力方面,以情绪的发泄主,理智感减弱或丧 失,行为人缺乏权衡利害得失的思维、判断能力,多系突发,较少预谋。由此 可知,其犯罪心理同一般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有所不同。
 
  在对犯罪心理结构的一般模式与特殊模式作了初步分析之后,需要强 调以下几点:
 
  (1)犯罪心理结构仅是犯罪人个性的一个层面,而不是全部。就多数犯 罪人而言,同时存在着犯罪心理与常态心理、守法心理的斗争。当社会控制 力得到加强,与行为人的自我控制力相结合,有时会形成一道屏障,阻碍着 犯罪心理因素的滋长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2)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着因果联系。两者之 间既有因果联系的必然性,又有犯罪行为发生与否的或然性,有时因主观原 因(犹豫不决或良心复萌)造成犯罪预备或犯罪实施的中止,有时因客观原 因(无犯罪机会和条件)使得犯罪行为无法进行。所以,只有同时具备犯罪 人主观上实施该行为的坚决性和外部机遇的契合性两个条件,犯罪行为才 能发生。
 
  (3)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某些消极因素,也可能存在于社会上其他公民的 心理结构之中。两者的区别在于消极心理因素畸变的程度不同,结构的组 合方式不同,自我意识的调节水平不同。守法者的消极心理因素畸变程度 较轻,结构松散,自我调节能力较强,因而不会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4)个体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凝固不变的。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发生过程 中与发生后,都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形态变化。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态变化
 
  根据心理、意识支配行为的原理,犯罪心理结构应当是在犯罪行为发生 前形成的。从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到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活动结束,犯 罪心理结构经历了潜在、恶变、衰落三个阶段和三种形态上的变化。I按照比利时科学家普利高津提出的耗散结构理论,以及协同论、突变论的观点,同时依据犯罪人的自我观察报告得知,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动态的 |耗散结构,其形态变化可作如下区分:
 
  (一)潜在形态
 
  |一个人发生犯罪行为,有其深刻的个性原因,并非纯属偶然的“ 一念之差”或“一时冲动”。由于个体社会化缺陷而产生的不健全人格,是形成犯罪 |心理结构的基础。但是,不健全人格或错误人格倾向还不能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因为不健全人格者的某些不良的心理因素,还处在混沌、无序状态, i尚未形成有组织的力量,缺乏稳定性和明确的方向性。
 
  耗散结构理论研究的是一个系统从混沌、无序向有序转化的机理、条件 i和规律。这个理论认为,开放系统在远离平衡的情况下,由于许多复杂因素 而出现涨落,当发生某舍事物耦合,tl]达到一定的阈值(特定的临界值)时, 会突然出现以新的方式组织起来的现象,产生新的质变,从原来混沌、无序 的状态,转变为在时间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上述机理和“临界值”的概 念,对于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帮助我们划分一般心理结构同犯罪心理 结构之间的界限,给予了重要的启示。
 
  那么,犯罪心理结构初步形成的“临界值”在哪里呢?当个体不良心理 因素不断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产生了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意 向。一个人由不健全人格或错误人格倾向转而形成潜在的犯罪心理结构的 标志(即它的“临界值”),应当是犯罪意向。意向是人的活动动机的最初阶 段,犯罪意向就是由不良需要引起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倾向。尽管其动机水 平和层次很低,尽管他只有某种意图缺少行动计划,尽管他只是发生了一些 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但是,只要产生了犯罪意向,就表明 个体心理发生质的变化,由自发地偶尔发生不良行为的模糊状态,进人了自 觉地实施违法行为的倾向状态,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状态。这种 状态,可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的潜在形态。
 
  潜在形态的犯罪心理结构,已经具有有序结构的雏形。其不良心理因 素进行了初步的整合,但其结构尚不够稳定,各因素之间时而表现为有序, 时而表现为无序;或有些因素之间有序,有些因素之间无序,尚处在由非系 统性向系统性过渡,由犯罪意向向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过渡的阶段。所以, 有时表现为内心斗争激烈,焦虑不安,有时又对实施犯罪十分自信,跃跃欲 试。此时,个体的心理倾向与犯罪人的心理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仅有程度 上和结果上的差别。只是因为缺少适当的条件和机遇,尚未发生犯罪行为。
 
  〔1〕耦合:

        物理学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 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
 
  犯罪心理结构的潜在形态处在不稳定、不充分的萌芽阶段。虽然产生 了犯罪意向,其各不良心理因素进行了初步整合,开始向有序方向发展,但 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混沌、无序状态。
 
  (二)恶变形态
 
  耗散结构理论强调非平衡是有序之源。当一个开放系统与外界交换信 息与能量达到一定的临界值时,这个系统就要通过涨落发生突变,从原来的 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进而产生新的能量。犯罪心理 结构从潜在状态进入实施犯罪行为状态,其恶变的机制大体如下:
 
  1.外界的不良诱因是导致潜在犯罪心理结构恶变的条件和契机。在心 理系统不断和外界进行信息交换的初期,这个过程只是产生量变,即增加外 部事物对心理的作用,尚未引起心理系统质的变化。当心理系统从外界获 取的能量和信息接近一定的临界值时,其内部的信息容量上升到饱和的程 度。如果继续增强外界对心理的作用,就会引起系统内部某些参数的变化, 使心理从量变过渡到质变。这种变化以心理内部新结构的出现和新体系的 产生为标志。它是心理系统从外部获得的信息达到一定水平时,心理内部 诸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一种协同效应。
 
  外在不良诱因往往是以信息的形式出现的。它具有广泛的内容,包括 外界诱发犯罪的消极社会信息,各种有利于实施犯罪的条件、机遇,同伙的 拉扰、胁迫、教唆,被害人一方的刺激等。当个体潜在的犯罪心理结构继续 受到外界诱因刺激时,其内部不良因素就会进一步强化,欲求恶性膨胀,同 时产生心理紧张和焦虑。这时,主观心理状态与外界客观环境之间产生了 严重的不平衡状态。为了解除心理紧张与焦虑,恢复心理平衡,于是在原有 犯罪意向的基础上产生了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这种变化,有可能 是一种渐变过程,也可能是在很短时间内发生的突变过程。犯罪动机的产 生,是犯罪心理结构由潜在状态发展为恶变状态的标志。
 
  2.心理系统的“整合”功能是犯罪心理结构恶变的内部机制。人的心 理系统不仅是动态的开放系统,同时也是自我调节系统。犯罪心理结构的 恶变,不仅是在与外界交换信息过程中某些心理因素的恶变,而且是整体心 理结构的再组织与恶变,即产生心理系统向着恶性方向发展的自组织功能。 它是由于外部刺激的加强而建成新的神经网络的现象。这种整体恶变的自 组织功能主要表现在: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自动控制、调节、更新心理系统 内各种要素的组合方式,使原来处于潜在、无序状态的不良心理因素占据主 导地位,通过重新组合与调整,使各种消极心理因素变得稳定、紧凑与有序, 形成朝着实现犯罪目标方向发展的“合力”结构,处于异常活跃、“一触即发” 的状态。可见,心理系统的“整合”(自组织)功能,是犯罪心理结构恶变的机 制。
 
  3.犯罪动机外化为行为是犯罪心理结构恶变的结果。犯罪心理结构恶变产生犯罪动机之后,行为人或者伺机作案,或者制造犯罪机会和条件,以 |求得犯罪目的的实现。此时,只要有适当的机遇与条件(被害对象的出现和 |防卫系统的削弱),主体就会迅速地将犯罪动机付诸实施,外化为犯罪行为。
 
  这便是犯罪心理结构恶变的结果。
 
  上述机理,对于突发性、激情性犯罪人也是适用的。一般性犯罪动机的形成与突发性、激情性犯罪之间,只是存在着渐进与突发这一时间上的差 |别,其内部运行机制并无不同。当然,一般说来,突发性、激情性犯罪人恶变 |的结构并不牢固,离开了一定的情境,便会迅速衰落。

        (三)衰落形态
 
  ^当犯罪行为巳经实施,其犯罪欲求得到满足,或者因犯罪行为受到遒止
 
  恐惧感增强,离开了特定的犯罪环境,其与犯罪相适应的心理状态也随之消 失。这时,行为人头脑中常态的心理因素从抑制状态逐渐恢复,内部心理矛 盾和冲突再度产生,或者由于担心罪行暴露,受到刑罚惩处,他们有可能出 现一定程度的后悔、自责或惊恐不安。这样,原来实施犯罪行为时发生恶 变,呈现稳定、有序状态的犯罪心理结构开始衰落,又变得松弛、乏力,暂时 不会形成“合力”结构。初犯、偶犯的这种状况比较明显,可称之为“衰落”; 惯犯、累犯的衰落现象不明显,仅有所“衰减”。但是,无论是衰落或衰减,仅 是一种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松弛、乏力状态,与实施犯罪行为前的混沌、无序 状态不同。衰落和衰减是经过整合以后的涣散状态,仍然保持着“合力”结 构时的模型。由于增加了犯罪活动的体验,强化了犯罪心理,为再次恶变准 备了更充分的条件。虽然回到了潜在状态,但今后实施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频率及其主观恶性,都较之犯罪前增加了。
 
  第四节犯罪心理传构的作用与特性
 
  上一节着重分析了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本节拟进一步研究犯罪心理 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及其自身的特性。
 
  一、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 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外部表现或外化。我国学者方强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形 成了犯罪心理结构,并且碰到或主动寻求一定的犯罪机遇时,才可能发生犯 罪行为。他还提出了关于犯罪行为发生原理的逻辑模型图
 
  关于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即犯罪心理结构的作用,可从以 下几方面做出分析:
 
  (一)结构的稳定程度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上节所说,犯罪心理结构可根据其各因素间结合的稳定程度,区分为 稳固的和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前者是惯犯、累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后者 是初犯、偶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它们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如下影响:
 
  1.自觉性与非自觉性。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往往不是等待犯罪机遇 的出现,而是寻找、捕捉和制造有利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机遇。其犯罪动机的 形成常先于犯罪机遇。因而表现出实施犯罪行为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内部 动机斗争不明显,甚至缺少动机斗争。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 性大,频率高。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由于各心理因素之间不够协调,内 部动机斗争较明显,其犯罪动机的形成往往在犯罪机遇产生之后。只有在 外部诱因较强,犯罪机会频频出现时,经过权衡利弊,才促使他们最后下定 决心,去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表现出实施犯罪行为的非自觉性与被动性。 诱因与机遇的出现,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催化作用。因此,对于不稳固 的犯罪心理结构来说,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频率较低。
 
  2.快速性与迟缓性。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从犯罪机遇出现到犯罪行 为的发生,较为快速。其原因是其各心理因素之间比较协调、契合,易于产 生犯罪动机和发生犯罪行为。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各心理因素之间较 为松散,常有内部矛盾斗争出现,因而犯罪动机形成迟缓,犯罪行为发生也 就相应推迟。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由于其犹豫不决,犯罪机遇可能稍纵即 逝;由于其内心忐忑不安,外部表现失态,较易被他人察觉。这样,就给有关 方面采取防范和劝阻措施预防犯罪,留下了一段空隙时间。|3.可变性与难改性。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因主体内心存在着较多的光明面,心理矛盾多,各消极心理因素之间聚合力不强,较易于促使其朝 |着良性方向转化。与此相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较难于打破,矫治改造有 一定的困难。
 
  (二)结构的组合状况决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结构的组合状况,是指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之间在层次性、动力性和主导性方面的个别差异。由于这种差异,决定了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
 
  I 1.层次性组合状况。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结构层次的完整性,对于系统 !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的动力结构处于深 |层,特征结构处于表层,调节结构处于高层,心理状态呈弥散状态。这是故 i意犯罪心理结构的典型状况。促使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结构却呈现出 层次的缺损性和不完整性。例如,在动力结构中缺少故意犯罪动机,犯罪行 为的发生并非犯罪人的需要和意愿,表现出动力结构的缺损;在调节结构中 缺少犯罪目的,由于主观与客观相背离,造成对行为的失控,表现出调节结 构的无力。同时,其个性心理特征的缺陷十分突出,反映出对环境的不适 应,从而造成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层次性组合状况的不同,决定了 犯罪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性质。
 
  2.动力性组合状况。需要性犯罪动力结构,是最常见的动力性组合状 况。需要较弱的,造成轻微的违法犯罪;需要强劲、贪婪的,往往形成大案、 要案。情绪宣泄性犯罪动力结构,极易产生恶性案件。因此,动力性组合状 况的不同,决定了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案件的性质。
 
  3.主导性组合状况。在多数案件中,强烈、畸变的需要起主导作用。在 需要受挫、自我调控能力减弱、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情绪宣泄又成为犯罪的 主导性动力。这是两种较常见的主导性组合状况。此外,还有以下三种主 导性组合状况:
 
  (1)意识主导性组合状况。犯罪人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对犯罪性质和罪 种产生直接影响。譬如,反社会的政治意办占主导性地位的犯罪心理结构, 将会制造动乱、骚乱等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封建迷信或邪教思想 主导性犯罪心理结构,将会造成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或骗财、杀人等犯罪;腐 朽的享乐意识主导性犯罪心理结构,将会造成聚众淫乱或疯狂敛财、大事挥 霍之类的犯罪。
 
  (2)个性特征主导性组合状况。个性特征缺陷为主导的犯罪心理结构, 是造成过失犯罪、渎职、泄密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时,其个性特征(如急躁、 粗心等)还将在犯罪行为方式上有所反映。
 
  (3)心理状态主导性组合状况。心情不佳、心绪不宁、易激惹和醉酒等 不良心态为主导的犯罪心理结构,也是造成过失犯罪、打架斗殴、误伤他人等违法犯罪的一种原因。
 
  由此可见,犯罪心理结构中主导性组合状况的不同,决定了犯罪类型的 不同和案件性质及情节的差异。
 
  (三)结构各因素的组合方式影响行为的发展变化
 
  犯罪心理结构各因素的组合方式,及其对行为的影响,大体上有以下几 种类型:
 
  1.一主多从。在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中,有时只有一种心理因素是促 成犯罪行为的主要动力。例如,财产性犯罪的物质需求因素,激情性暴力犯 罪的情绪因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意识形态因素等,常处于主导地位,其 他不良心理因素则处于从属与配合的地位。这在初犯者和单一型犯罪者中 比较常见。一主多从的组合方式,有两种发展方向:
 
  (1)恶化和加深: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发展为具有多种心理因素共同 驱动的复合型犯罪;②主要的驱动因素日渐加深,其他从属的不良因素配合 更加紧密,犯罪心理结构趋向巩固,难以矫治。
 
  (2)转化和减退:由于驱动因素单一,对矫治者来说,主攻方向明确,可 以利用各种因素之间的不协调和矛盾施行矫治,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2.多因并列。多数情况下,在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中,存在着多种驱动 因素。反映在犯罪行为上,往往是复合型犯罪。这种状况,多见于惯犯、累 犯。由于其犯罪心理各因素之间结合紧密,多头驱动,犯罪动力定型已经形 成,人格结构全面恶化,因而改悔较为困难,往往演变为职业犯罪。
 
  3.递进或递减。递进,是指一种心理因素的恶性发展,影响其他心理因 素的全面恶化。例如物欲型犯罪,从贪婪的物欲开始启动,逐渐影响对事物 的认知和世界观的变化,牵动情绪和行为方式的变化,渐次形成行为习惯, 甚至恶化为多种犯罪。
 
  递减是指一种心理因素的良性转化,带动其他心理因素的渐次转化。 例如,需求结构的转化,带动其他心理因素的转化,诸如认知结构的良性转 化,增强了对行为的调节控制能力,推动整个人格结构的良性转化。
 
  4.循环往复。递增或递减,均属直线推动,单向发展变化。然而,在对 许多犯罪者的追踪考察中,往往发现“步行三五又回头”的反复状况,即变好 过程中又回生,变坏过程中又回头。这是因为,犯罪心理结构各要素之间, 往往是双向联系,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某一因素的变化,既影响其他因素的 变化,同时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惯窃犯的需求、认知结构有 了良性转化,但行为习惯难改,反过来又牵制了需求、认知结构的良性转化, 从而形成转化受阻、再次犯错误,呈现出循环往复的特点。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特性
 
  犯罪心理结构作为犯罪行为的内驱力,有其自身的特性,主要是:
 
  I(一)驱动性与普遍性
 
  I犯罪心理结构具有支配犯罪行为实施的驱动性和决定行为方式与目标的指向性。它标明犯罪人心理活动的内容和意识事实的特质--实施违法 I犯罪行为和指向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此结构所包含的心理活动内容 !与社会的道德、法律规范相背离,加之个性品质的不良,便使得犯罪心理结 |构与守法者的心理结构,在性质、功能、组合方式以及活动的指向性上,有着 I显着的差异。因此,犯罪心理结构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没有 !犯罪心理结构的驱动性和指向性,就不可能发生特定的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结构具有普遍性,是指在各类犯罪人中都普遍地存在着犯罪 !心理结构。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无论是初犯、偶犯或惯犯、累犯, j无论是预谋犯罪、激情犯罪,或不同类型的犯罪,都无一例外地存在着驱动 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心理结构。尽管此种犯罪心理结构同彼种犯罪心理结 构之间存在着差异,但仍然具有共同性,即它们都是作为犯罪行为的内部驱 动力而存在。其普遍性为大量案例分析和实证性研究所证实。
 
  (二)整体性与层次性
 
  用整体的、系统的观点来认识犯罪心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人 的心理生活,都是由多种心理成分和子系统组成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内 部,既有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一面,又有矛盾斗争、彼此牵制的一面。同 样,在犯罪心理结构中,虽然某些心理因素起主导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其他 心理因素的配合、牵制作用。虽然犯罪心理结构对于人的个性结构来说,只 是行为人个性中的一个在一定时间内起主导作用的子系统,但是,从犯罪行 为发生的角度看,犯罪心理结构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具有超出各不 良心理因素简单相加的恶性整体功能。这种恶性整体功能,对外部客观世 界具有破坏性,危及他人利益和社会治安;对内部心理世界具有排他性,阻 碍反对动机和其他积极心理因素的生长。
 
  犯罪心理结构的内部关系具有层次性。就是说,犯罪心理结构是由不 同的维度和层次构成的完整的机制。其各不良心理因素分别居于不同层 次,既有深层又有表层,既有动力层又有调节层,既有意识层又有无意识层, 既有亚结构又呈弥散状态。各层次、结构之间的契合、运动,使犯罪心理结 构具有自组织化(self - organization)功能,它能将进入意识阈的各个心理成 分以最佳效能的方式组合起来,从而使犯罪主体能够自觉地应付和处理所 面临的环境和问题。正是由于这种自组织作用,使犯罪心理结构成为相对 独立的运作系统,始终处于充满能量的反应状态。犯罪行为越复杂,犯罪心 理结构的层次、契合状态就越复杂,自组织能力也就越强。
 
  (三)开放性与动态性
 
  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的形成与发展变化,时刻都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积极能动的反馈与互动。例如,社会犯罪信息的 刺激,犯罪机遇的出现,将使犯罪心理结构迅速地聚合、运动,发挥其自组织 功能,调动其内部能量,促使其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正是由于结 构的开放性,才保证了犯罪心理结构与外界环境的协调一致性。离开了结 构的开放性,犯罪心理结构就失去了生长和发展的客观依据。
 
  犯罪心理结构的开放性,决定了它的动态性。对于个体来说,犯罪心理 结构虽然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但它时刻仍处在变动之中。这种动态变 化,既有缓慢的渐进变化,也有快速的急剧变化。尤其在犯罪行为发生前 后,形态变化表现得特别明显。
 
  (四)隐秘性与客观性
 
  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心理结构处于隐秘状态,一般不为人所知。 这是由犯罪需求与企图违反社会公认的准则,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惩罚所 决定的。故犯罪心理结构的隐秘性是行为人自我保护的需要。
 
  但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将使得隐秘的犯罪心理结构外化和暴露,使其 具有的客观性一览无余。这时,犯罪心理结构的表征,易于被捕捉,从而使 公安机关的侦破和监狱的矫治工作,有了客观的依据。通过犯罪行为的实 施,使该结构的各种不良心理因素,大部分可以被观察到;少部分表现得不 充分的,也可通过心理测试反映出来。各种不良心理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可通过犯罪事实判断和罪犯的自我陈述,用概念或图示加以描述。
 
  (五)稳定性与可变性
 
  犯罪心理结构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表现出时间上的连续性 和行为上的一贯性。这一方面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特定的犯罪心理结构 必定产生出具有特定指向和一定特征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由其与人格 结构的紧密联系所决定--犯罪心理结构源于个体人格所潜伏的特殊人格 倾向;1〕这种人格倾向以其自身为核心,将各种消极心理因素整合为特定 的犯罪心理结构。因此,个体人格的稳定性决定了个体犯罪心理结构的稳 定性。同时,犯罪行为的实施,将使其稳定性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巩固。
 
  稳定性并不排除任何变化,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具有可 变性。这种可变性取决于主体对内外环境的依赖性和应答性。由于主体犯 罪需求的变化以及客观环境的变化,犯罪心理结构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 适应这种变化。同时,由于外界不良信息的再次输入,犯罪行为的反复进 行,而使犯罪心理结构不断恶化并向着多极化、深层化的方向发展;也可能 因犯罪行为被揭露受到惩罚,通过强制性的改造,使犯罪心理结构解体,原
 
  〔1〕这里说的人格倾向(pereonality tendency),不同于个性心理结构中的个性倾向性(personal- ity inclination),而是指个体对内外剌激信息发生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系统。有的社会心理缺陷得到矫治。
 
  第五节犯罪心理结构的测量
 
  犯罪心理结构是无形的,无法直接观察到,但又是确实存在的心理现象 和意识事实。怎样证明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测量犯罪心理结构有何理论 依据与实证依据?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检验犯罪心理结构的个别差异?是本 节要讨论的问题。
 
  一、犯罪心理结构的可测性
 
  (一)理论依据
 
  1.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可知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心理现象和意识事实,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可知的。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就是 可知论,它肯定人类有反映客观世界(包括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能力。 人们的感觉和思维,能够成为客观世界的正确的映象或模写。即使某些事 物和现象的内部规律一时尚不能全部了解它、掌握它,但随着实践的深入和 检测手段的改进,或迟或早也将被人们所认识和掌握。
 
  古往今来,大量的犯罪案例告诉人们,一切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不在 于个体生物学方面(如形态、内分泌、疾病等)的原因,不在于不可测知的某 种命运使然,也不能单纯归因于外因的诱惑与推动,而在于行为主体的犯罪 心理这一内部驱动力的作用。既然犯罪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行为人 来说它又是主观世界),就一定能被人们所认识和掌握,并逐步弄淸其内部 结构和运行规律。
 
  2.犯罪心理有外部表现--可听其言,观其行,知其心。人的犯罪心理 并非先天具有,而是后天形成的个性心理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人的个 性既是在社会实践中通过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逐渐形成,又通过人的活 动作用于外界,表现在人的活动之中。具体说,人的个性在劳动、学习和游 戏中表现,在人的言语中表现,又在个体的面部表情和身体姿势中表现。这 就为研究人的个性提供了可能性。
 
  同样,人的犯罪心理也会在其言语、行为和神态中有所反映。既然某个 人有某种不良企图和动机,就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从而为人们在事前洞 察其犯罪心理提供可能性。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之 后,就更加证明了犯罪心理的存在,可以通过谈话、心理测验等方法,具体攀 握某一行为人犯罪心理结构的特点,从而为司法工作者提供进行研究和矫 治的活的样本。
 
  3.现代心理与个性测量技术的发展--为检测犯罪心理结构供了科学 手段。对人的个性与犯罪心理的检测,不能只凭观察和经验,还必须依靠一 定的测量技术。现代心理测验的实践告诉我们:心理测验是研究人的心理 现象及其活动内容的较好的方法之一。物质是可以检测的,由特殊物质构 成的大脑及其机能(心理能力和意识事实)也是可以测量的。这种测量,同 其他科学测量一样,是可靠的。但是,由于心理现象的特殊性,使得这种测 量具有间接的(通过测量行为和个体反应间接掌握其心理)、量化的(给人的 心理因素赋予一定的量,使之便于比较和衡量)、代表性的(检测样本而非全 体,测量本质的心理要素而非全部外部表现)三个特征。测验量表还必须达 到标准化的要求,具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现代心理学不仅拥有多种个性 测量手段,而且巳经研制出一系列测定犯罪人心理素质和预测犯罪行为倾 向的标准化量表,从而使得检测犯罪心理结构,有了用于操作的科学手段。
 
  (二)实证依据
 
  所谓实证依据,就是依据现有的对罪犯进行心理检测的结果,已经发现 他们在个性的许多维度上,与对照组(非犯罪者)呈显着差异;不同国家、地 区的犯罪者群体(随机样本),其个性维度均值,却有着大体一致的趋势。所 有测试结果都表明,犯罪者确实存在着一些异于常人的心理因素、结构特点 和个性倾向,从而显示出犯罪心理结构的大体轮廓。综述如下:
 
  1.MMPI测试结果。顾玉甫应用明尼苏达多相个性量表(MMPI)调查了 512名在押罪犯,〔1〕将所取得的数据与宋维真等运用MMPI对正常中国人 (非犯罪者)的测量结果2〕进行了对比,发现:犯罪者在疑病(HS)、反社会人 格(Pd)、妄想(Pa)、精神衰弱(Pt)、精神分裂(Sc)量表上与非犯罪者存在着 显着的差别。按照中国常模(临床量表)的障碍指标,犯罪者在上述几个方 面均达到或超过障碍指标。这一结果同国外对犯罪者使用MMPI测试的结 果是相似的。国外测试结果表明:多数犯罪者精神病质的指数高,偏执性 髙,幼稚,本位主义,内省差,任性,行为轻浮,过分敏感,易猜疑,往往偏重攻 击行为等。〔3〕顾玉甫还对不同罪种(主要是财产犯罪与性犯罪)的犯罪者 在MMPI上的测量结果进行了比较,发现:除F(诈病)、Pa(妄想)等少数量 表差异显着外(P<0.05),其他量表均未达到显着水平。这表明,不同类型 的犯罪人,具有大体相似的个性特征。周勤芳等对100例罪犯作MMPI的测 定与分析,通过研究组(罪犯)与对照组(医院职工、卫校学生共80名)的比 较,作者得出结论认为,罪犯与正常人在个性特征的某些方面,在统计学上确有显着差异。
 
  2.16PF测试结果。张家源对某监狱667名在押犯,运用卡特尔16项个 性因素量表进行了测试,〔2〕所得结果经统计处理发现,不仅我国监狱各类 犯罪人之间在许多个性因素均值上有一致性的趋势;与正常人相比,呈显着 差异;而且中国的犯罪人个性同美国的犯罪人个性相比较也趋向一致,〔3〕 只是美国监狱中的在押犯在F(兴奋性)因素上低于中国罪犯,而在M(幻想 性)、QJ忧虑性)、Q2(自主性)等因素上略高于中国罪犯;从而证明犯罪心 理结构在跨国比较上具有一致性。图示如下:
 
  中美罪犯卡氏人格因素测验(16PF)的人格因素均值比较图
 
比较图
 
  该图的横坐标为16种个性因素的名称,纵坐标为各个性因素的标准 分。16种个性因素为:A(乐群性)、B(聪慧性)、C(稳定性)、E(恃强性)、F (兴奋性)、G(有恒性)、H(敢为性)、1(敏感性)、L(怀疑性)、M(幻想性)、N (世故性)、0(忧郁性)&(实验性)、Q2(独立性)、Q3(自律性)、Q4(紧张 性)。
 
  田英忠等运用卡特尔16项个性因素量表进行测试,其结果也具有一定 意义。作者对某教养院的412名失足青少年进行调査,同时,选取某市 426名在校同龄男女生作为对照组。测试结果表明,失足青少年中的不同违法犯罪类型(包含盗窃、殴斗、性过失三大类),其16项个性因素没有显着差 异。而与在校学生测试结果比较,竟有12项个性因素出现显着或非常显着 的差异。具体说,失足青少年比在校学生聪慧性低、有恒性低、独立性低、实 验性低、自律性低、乐群性髙、兴奋性髙、忧虑性高、敏感性高、紧张性髙等10 项因素差异非常显着。在双重个性因素等方面比较,失足青少年表现出优 柔寡断和怯懦,易于受人驱使而不能独立自主;多趋于外向,表现为不拘小 节;愿与人交往,易受坏人诱骗;情绪状态多系焦虑不安,适应性差,易生烦 恼。据此,作者认为,失足青少年与在校学生具有两种迥然不同的个性轮 廓,显示出失足青少年的个性成长呈异常状态。
 
  3.其他测试结果。此外,一些研究者使用艾森克个性问卷(EPQ)、Y- G性格检査问卷、SCL-90症状自评量表、色斯敦(ThUrst<me,L. L.)配对比 较判断律等测试手段,对犯罪者与非犯罪者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同样证 实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以及不同类型罪犯在犯罪心理构成要素上的某 些差异。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张安民等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综合了近十几年罪 犯心理测量的若干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1〕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测量
 
  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渕量,与一般个性测量方法相近。奥尔波特(Allport, C. W.)根据他本人搜集的资料,把个性研究方法分成11类。我们在研究犯 罪心理结构时,可借鉴其中某几种方法灵活运用。〔2〕图示如下:
 
 
  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测量与本书第一章所述研究方法也是一致的。可综 合运用自然观察法与现场准实验法、谈话法与调査法、能力测量法与个性测 验法等几种个性研究方法。现仅就常用的量表测定法简介如下:
 
  !既然犯罪心理结构是个性的一个层面或若干子系统的综合,那么,使用某些维度较多,并显示出个性轮廓、层次的个性量表进行心理测量,是有助 |于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常用于犯罪者进行心理测量的量表有:
 
  1.明尼苏达多相个性量表(MMPI)。此量表是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哈撒韦(R Hathaway)和医生麦金利(J.Mckinley)于1943年发表的。经过临 i床实践不断积累经验与修改完善,MMPI既能测定个性的各个特征,也可以 |鉴别各类精神症状,是目前应用很广的个性量表。我国于1980年进行修 |订,取了中国常模。法制心理研究者经过实际运用,发现此量表能较好地鉴 |别个体的精神障碍,依据临床量表中的若干双峰图形,能有效地测定其犯罪 j行为倾向。例如,24/42型为冲动型,有可能因欲求不满,情绪冲动,铤而走 险;34/43型为暴力型,倾向于暴力攻击;49/94型为反社会型,有野心,易冲 动,缺乏判断力,不考虑行为后果等。〔1〕
 
  2.卡特尔16项个性因素量表(16PF)。这一量表是美国伊利诺州立大 学教授卡特尔(Cattell,R_ B.)于20世纪50年代编制的个性测验。适用于具 有阅读能力的青年、成年及老年人。经美II华人刘永和等作了修订,于1970 年发表了中文修订本,并经过实测编制出港台地区常模表。20世纪90年代 初辽宁省教科所又作了简单修订,取了中国大陆常模。该量表可对被试在 卡氏所确定的16项个性根源特性上的个别差异,做出10个等级的划分,从 而绘制出个性轮廊型。还能测定双重个性因素和进行多种应用计算。因 此,它能充分显示犯罪心理结构的特点及犯罪者个性因素的某些优缺点,反 映其心理健康水平,并可根据其焦虑与自制力因素的强弱,确定防范与矫治 的重点对象。这一量表十分适合矫正机构用来进行犯罪者的个性诊断,据 此开展因人施教。
 
  3.艾森克个性问卷(EPQ)。EPQ是英国伦敦大学心理系教授艾森克 (Eysenck,H. J.)于1975年编制完成。他采用因素分析法归纳出个性的三 个基本因素(内外倾性、情感稳定性和心理变态倾向)以及掩饰倾向。我国 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后作了修订,并取了中国常模。违法犯罪者(尤其是 青少年违法者)在此量表上与同龄人呈现出显着差异。因其简便易行,故可 供公检法基层单位用来对违法者、犯罪嫌疑人作个性测量使用,便于针对其 个性特点,开展审讯、审判与教育。
 
  4.其他量表。除上述三种量表外,还可运用SCLI临床症状自评量 表、气质问卷与神经类型测试表、焦虑调査量表(TAI)等对犯罪者进行个性检测,发现其心理异常状态与个别差异,也可用瑞文(P,Raven. J. C.)推理测 验、韦氏智力量表(WAIS)进行智力测验。
 
  (二)使用专门用于犯罪者的量表
 
  此类量表的使用,始于1928年美国伯吉斯(Emest Watson Burgess, 1886 ~ 1966)的假释成败预测研究。他采用了因素分析法对伊利诺州三个 矫正机构的3000名犯人进行了研究,编制了包含21因素的假释成败的预测 量表。此后,相继产生了美国格卢克(Sheldon Glueck,1896)夫妇于1950年 制定的早期违法行为预测表,以及德国、英国学者制定的多种用于罪犯的行 为倾向测定量表。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各异,此 类量表较难移植。我国上海市监狱于1994年编制出《罪犯心理素质测定量 表》。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组织的适合中国国情、信度与效度较髙的罪犯心 理评估系统已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正在全国监狱系统推广试用。
 
  第六节有关犯罪心理结构的学术争鸣
 
  在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存在对诸如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原因论、方法论、 理论体系以及某些基本范畴的学术争论。其中,争论时间最长、涉及面最 广、最为激烈的,莫过于犯罪心理结构问题。
 
  一、争论的焦点
 
  在犯罪心理结构问题的争鸣过程中,争论双方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讨论:
 
  (一)有无犯罪心理结构
 
  主张犯罪心理结构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客观存在的,是科学的 概念。其理由主要是:
 
  1.结构的普遍性。结构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存在形式,大自天体,小至 原子,都有一定的结构,犯罪心理概莫能外。
 
  2.与系统方法的一致性。只要承认系统方法是适用于犯罪心理学的一 般方法论,就必须把犯罪心理视为结构,因为结构是系统的特性之一。
 
  3.结构是心理学的范畴。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各分支心理学, 都普遍地使用结构这一概念,犯罪心理学使用这一概念并非标新立异。
 
  4.犯罪心理结构的可知性与科学性。犯罪心理结构的提出,不仅有司 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也为许多心理测验报告及其他实证研究所证实。犯罪 心理结构理论反映了犯罪心理学这一学科领域矛盾的特殊性。
 
  否定犯罪心理结构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虚构的、不科学的概念。其理由是:
 
  1.缺乏理论基础。在普通心理学中,“心理结构”的概念就缺乏实验基 i础,有主观想象的成分,它源于结构主义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不宜沿用。
 
  2.缺乏实验基础。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是思辨、演绎的结果,
 
  |缺乏实证性。一位作者根据他主持的测试结果认为:“既然心理测试结果不 I能证明犯罪人存在着一些异于常人的心理因素,又怎么能证明由这些因素 |组成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呢?
 
  3.表述缺乏特殊性。目前对犯罪心理结构的论述,其心理成分与一般 !人并无本质区别。犯罪人并不都具有那些不良的心理因素,具有那些不良 |心理因素的人未必都犯罪。据此,主张用“犯罪心理特征”、“动力定型”、 “个性结构的偏离和缺陷”等表述取代“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

        4.犯罪心理学不宜提原因。主张犯罪心理结构者认为它是发动犯罪行 为的内部心理原因,而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很大的偁然性和不确定性,故 不宜提“原因”,只应提“因素”。
 
  (二)方法论问题
 
  由犯罪心理结构的有无之争,逐渐引起对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注意。 反对犯罪心理结构论的学者主张沿用普通心理学的实验方法及其他实证方 法研究人的犯罪心理。主张犯罪心理结构论的学者认为,鉴于犯罪心理的 隐秘性和犯罪行为的破坏性等原因,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完全采用实验方 法有一定困难,应采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与传统的心理学研究方法相结 合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方法。
 
  (三)犯罪原因问题
 
  犯罪心理结构的有无,在很大程度上牵涉到对个体犯罪原因认识上的 分歧。反对犯罪心理结构的学者认为,犯罪人与守法者并无本质区别,他们 之间的界限模糊,不能绝对地、严格地分开,或者认为“人人都有犯罪倾向”。 主张犯罪心理结构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行为人发动犯罪行为的内 部心理原因,犯罪人与守法者心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他们之间的转化符 合质量互变规律。
 
  二、对争论的思考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繁荣学术、推进科学研究的正确方针。通过 对“犯罪心理结构”等问题的争鸣和讨论,可以看出:
 
  1.它有力地促进了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深人和发展,酝酿着不 同理论风格和学派的形成,使我国犯罪心理学界乃至法制心理学界的学术 风气更为活跃。
 
  2.争论双方均从中获益。结构论者在听取了对方的批评意见后,更深 入地研究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各种问题,提出了新的理论见解,或者部分地修 改了原来的看法,使这一理论日趋成熟。非结构论者也在进一步思考自己 的观点,弥补理论上的缺陷,完善和构筑非结构理论体系。
 
  3.通过争论,引发了对犯罪心理学方法论、个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学 理论体系问题的思考。犯罪心理学一般的和特殊的方法论问题,犯罪心理 学要不要进行原因探索问题,及如何建构本学科的理论体系等问题,已经被 更多的学者所关注。
 
  4.学术问题的讨论和争鸣,应当持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多做扎实、 深人、细致的基础性研究,努力提高学术争鸣的水平。
 
  ■思考题
 
  1.试述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
 
  2.犯罪心理结掏包含哪些构成要素?它与人的个性是什么关系?
 
  3.犯罪心理结构可区分为哪两种模式?有何形态变化?试运用耗散结构论等 有关理论观点予以阐述。
 
  4.为什么说犯罪心理结抱是可知的?怎样进行犯罪心理结构的测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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