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行业开始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2021年7月15日 发表评论

信用评级行业开始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刘宝亮  邵鹏璐报道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积极作用。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重要讲话内容的重大举措。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就加强信用评级监管达成广泛共识,监管规则和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从我国情况看,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作出比较和判断。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办法》作为行业基本监管规则,与分市场、分品种的业务管理规则相补充,既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又体现了各业务管理部门评级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如何提高评级的公信力?《办法》划出红线,明确禁止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禁止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禁止向受评经济主体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等。

如何加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办法》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职责在于独立、公正、客观地对信用风险作出评估,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点。”上述负责人表示。

《办法》还对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50%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超过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依法提高《办法》的罚款金额,将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有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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